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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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呢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采用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怎没办?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有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查审。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