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论述_法律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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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对有关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包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合同法解释二》用这一限制性解释,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样,科学地缩小了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范围。避免了因把“强制性规定”同合同效力一律关联,疏于区分立法目的、过分干涉意思自治,造成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皆武断做出无效处理局面的继续出现。那么,什么是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它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我想在这里谈谈我的理解。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法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
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其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定(不排除可能受到刑事/行政上制裁)。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对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