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原则_议会主权理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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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指议会在立法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能对其立法权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

议会主权原则确立于17世纪末,即在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削弱王权。它的形成和确立有坚实而深厚的理论基础,许多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作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其中洛克是较早较系统阐述这一原则的。

洛克在1690年发表了《政府论下篇》,集中阐释了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说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的合理性,为英国1688年的革命作理论上的辩解。他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但是因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便,必然发生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天赋权利的情况。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得到保护,人们于是签订契约,组织政府,这种政府的最好形式是议会制。因为议会是人民的代表的集会场所或曰组织形态,人民的意志是主权的体现,那么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人民全体利益,表达社会公共意志,就自然是人民的最高意志——主权的体现者,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载体,也就是说议会主权是源于人民主权。另外,人民并不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其主权。因此由议会来掌握主权是最合情合理的一种权力体制安排,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组织形式。立法权是国家各种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因为它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掌握。同时他也意识到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随时有受到专制主权威胁的可能,所以他认为议会的立法权应高于君主掌握的执行权,只有在这种权力关系和权力体制下,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才有切实的保障。由此,洛克就比较完整地阐述了议会主权原则:一方面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处于最高地位,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权力适从立法权中得到人民代表公共意志的授权而派生的,因此执行权必须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到切实贯彻。实际上这也就设计了“议行联动”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

也许不少人会对英国“议会主权”这一说法产生疑问,认为英国并不存在真正的人民主权。确实,一般来说,主权在民是一个宪政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是立国之本。显然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构成了逻辑上、政治上的矛盾。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巧妙地对这一矛盾进行了处理,承认人民主权,并认为其是根本,然后在主权在民的基础上推导出议会主权的精神。比如洛克,他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代言人,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削弱王权而提出“人民主权”,为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作辩解,但同时为防止实践过程中普通公民即劳动人民以“人民主权”为依据,反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新特权”,又创造了“人民主权”的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体现——议会主权,宣传议会即是人民主权的最好体现。这样就把主权在民和议会主权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们关于议会主权的政治设计,逐渐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虽然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也存在着种种障碍,但是在1832年选举改革之后最终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议会主权,1832——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并且许多宪政惯例至今仍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保留着,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发挥作用。比如在英国宪法中,议会至上,享有最高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属于它,并向议会负责;司法机关无权对议会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等等。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现代化的浪潮推动着政府权力中心从议会移向行政部门,议会的职能和权力发生了很大变迁,从议会主权的议会而成为大权旁落的议会,内阁权力扩张,议会至上原则受到冲击。原本属于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实际上已经落入了内阁政府手中,议会对内阁政府的监督和控制权已经十分软弱。按理讲,内阁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倒阁权使内阁政府就范,通过质询权和查弊权了解政府及各部的行为和工作情况,通过弹劾权控制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等等。然而实际上不仅议会无法有效行使这些权力,而且政府倒反过来控制和支配议会行为。政治实践实际上大大改变了古典宪政理论中议会内阁制的原来含义:行政从属于立法或议会。目前,除少数例外,绝大多数情况下,议会控制政府已是无稽之谈,议会并不能控制政府,而相反几乎总是政府控制议会。所以,20世纪的宪政实践已使古典宪政理论中议会至上的宪政精神目前已只是存在于理论上、法律上和形式上了,而实践中、实际上已是行政控制议会的新的“议会内阁制”了。

当然,必须承认,内阁权力的扩张一定程度上生产力发展,公共事务增长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无可厚非。除此之外,英国内阁权力扩张还有复杂的原因,例如政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英国不成文宪法或曰柔性宪法所具有的灵活性,关系到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工作效率比抽象的宪法原则更重要的主观考虑等等。

显然,英国的议会内阁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政治体制分析家指出,现代西方国家的议会内阁体制可分为议会占主导地位的传统体制和行政机关占主导的新型体制。英国当代内阁体制属于后者。英国一政治学者曾指出,英国议会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权力。理论上的权力是宪法上的权力,英议会拥有极大权力。但在政治实践中,议会把原来由它行使的权力交给了内阁,内阁成为最高统治机构。议会的权力表现为“施加影响力的权力和讨价还价的权力”,而不是对政策的首创和对国家权力的实际拥有。

不少人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英国议会大权旁落,内阁控制议会的政治模式进行种种质疑和批判,认为它违背了古典政治理论家的权力分立原则,权力分立被摧毁。实际上权力分立学说在英国从来也没有被完全接受,并未实行严格的分权均衡体制。并且,由于英国政治文化中灵活性和务实精神的存在,对分权戒律的某种背离是十分安全的、可以接受的,而且事实上是不可缺少的。“权力分立只是政治智慧的一个规则,当公共政策有坚实的理由要求该规则让路时,它就必须让路。”委托执行部门行使立法和司法权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征,必须容忍,但委托必须保持在限度之内,并要辅以诸多必要的防范措施。

分权说并没有在英国牢固深根,在英国资本主义政权建设中的功用远不如在北美大陆那样大。英国政治体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示出权力混合、集中的趋势和特征,居于政权关键部分的内阁已成为最重要的权力实体。尽管如此,认为英国的一切权力都积聚到同一些人手中了,那将是错误的。实际上,英国行政权力并未达到极度膨胀的地步。政治实践中,内阁只是在议会政治所允许的范围内扩张权力,它的行为也并没有越出议会政治的轨道。在议会里,执政党和内阁仍随时受到反对党监督,政府重要议案亦需预先反复修改,以便使其顺利成为法令或政策。即使当首相选择有利时机重新大选以延长内阁任期时,也要受到议会会期和选民投票意向的限制,倘若得不到足够议席,必须交权让位。因此,虽然英国并没有严格的分权制衡体制,但是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有效的权力制约。可以说英国是一种“权力的部分分立”,并且这一点也仍然是英国政府体制的中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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