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_建设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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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4.11.2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

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 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 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

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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