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管理办法_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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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 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

全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具有施工企业的委任书。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红线”》、《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方面:

(一)竣工验收时间和人员由生产部平衡组织,巷道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工程(包括机电设备完好、设备基础、设备安装等)由机电部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由安全监督部负责。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确认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三)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与日常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追究该段工程的检查人员的责任,如经查有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现象,要进行通报并处罚。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公司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每月一汇总,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后上报财务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

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与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一)不服从安全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继续整改的单位。

(三)年度内没有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四)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齐全

(一)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未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

未与工人同下同上、带班记录不全,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 技术管理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并定期进行会审。

(二)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未定期组织会审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一)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不全、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二)因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2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四)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未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的,每次罚1000元。

(六)局扇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并立即停产整改。

(七)有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死弯、有破口或接头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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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发现乱扔乱放的,发现一个雷管处罚1000元,发现一卷炸药处罚1000元,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工、跟班队长500元。

(五)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火工品领用、退库制度,当班作业后剩余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否则罚施工单位5000元。

(六)施工单位要建立火工品进出库登记、检查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火工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0元,责任人5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处理瞎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并收集管理好未爆雷管,地面发现渣中雷管时,按照10000元/发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其它情况,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井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矿灯、胶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罚施工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二)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交入井资格证,否则每人罚200元,并禁止入井;入井资格证丢失者,要及时到安全环保部进行补办,证件费每人20元。

(十二)综掘机前后照明不亮、操作间无防护棚不得开机。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

(十三)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临时支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 锚杆、锚索支护方面:

(一)打锚杆严格坚持敲邦问顶,并有可靠临时支护;每次空顶作业处罚2000元。

(二)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跟班队长处罚1000元,对当班掘进机司机处罚5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三)锚杆间排距不得超规定,误差范围超过+100 mm时,按照100元/处罚款,并补打锚杆;锚杆托板必须紧贴顶板,预紧力符合规定。锚杆出现松动,按照100元/根罚款。锚杆未锚固,按照200元/根罚款。

(四)锚索按设计布置,间排距超规定时,按照100元/处罚款;预紧力符合规定,锚索松动时,按照200元/根罚款;锚索规格、锚深、锚固长度、外露长度符合设计。否则,按照500元/根罚款。

(五)金属网搭接(长度100~150mm)、扭结(间距250mm)符合规定,否则,罚款200-1000元;严禁支护网片出现吊

4第四十二条 井下供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一)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二)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负电压,漏电保护器,真空开关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三)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器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四)井下低压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相,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五)重点掘进面风机配电点,要落实专人管理,遇到供电系统故障时,要确保短时间停电。

(六)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负荷变化及时调整。

(七)开关的各种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断相保护等)必须灵敏可靠。保护不合格者应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八)井下电缆敷设、连接和使用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高压电缆管理标准》和《电缆吊挂标准》。

(九)井下所有电缆,严禁使用绝缘胶布包扎,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

(六)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处罚100元,连续50M吊挂不合格处罚500元;

(七)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次。

(八)压风及供排水管路,有一处吊挂不符合标准或跑、冒、滴、漏处罚100元,连续吊挂100M不合格处罚500元;

(九)电缆盘圈或接头未使用接线盒处罚200元;

(十)配电点各项电气安全保护,灭火器材,安全警示一项不符合标准处罚200元;

(十一)备用电气设备缺档板或电缆从接线口割断的,每台处罚300元;

(十二)巷道每处淤泥积水(长度超过5M,深度超过0.2M)罚100元,淤泥积水长度超过20M一处罚款300元,巷道照明不成线每100M罚款100元。

(十三)设备上有淤泥、灰尘或是去原漆色1/3的,每台处罚100元。

(十四)各类入井车辆除驾驶室其它地点乘座人员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乘车人员每人200元。

(十五)车辆刹车、照明、喇叭、尾灯等完好;司机必须持证驾驶,人员禁止乘坐铲车、工具车;遇人减速让行;转弯处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500~2000元/人次。

(十六)电气设备失爆,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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