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侦查活动发展概况_中国古代文学发展概况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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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侦查活动发展概况

侦查学的萌芽是一个漫长的时期,是侦查活动从无到有,进而发展、完善的时期,是为侦查学的诞生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的时期。所以,要学好侦查学总论这门课程,我们就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古代侦查活动的发展。

中国是东方古老文明的发源地,其侦查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崩溃的最后岁月。那么纵观整个中国古代史,我们可以把侦查活动分为初具雏形时期即中国奴隶社会的侦查和缓慢推进时期即中国封建社会的侦查。但无论是哪个历史阶段,从总体而言,中国古代侦查被包含于司法、行政、军事体系中,而未能有独立形态的侦查职权机构出现。

中国奴隶社会的侦查初具雏形,它作为一项国家职能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必然出现的。夏代,刑起于兵,兵刑同制,掌管军事和司法的官吏统称为“士”、“司寇”、“廷尉”,其职能就包含了刑侦。到了商周两朝,负有侦查之责的官吏有“司寇”、“正史”、“蒙士”等,特别是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设专理刑狱的“司寇”,“司寇”之下设“士狮”、“士”,它们为侦查权的主要拥有者。在春秋时代,各国的官吏设置并不统一,具有侦查之责的官吏有“司稽”、“禁暴士”、“禁杀戮”、“司隶”等等,它们分别有不同的职责分工。

在奴隶社会中,由于受到低下的生产力和社会制度的限制,侦查没有获得蓬勃发展的空间,侦查制度还十分简朴,侦查方法还带有原始社会中已存在的那种简单的、粗陋的特点,浸染着浓厚的“天罚神判”色彩和原始的公正理念。比如说通过神示来判断案件事实,通过沸水审、滚油审的方式来查明事实。不过,这一时期的侦查还是跳出了原始社会中完全依靠神示、占卜来作出决定的框架,摸索出了自己的刑事侦查方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突破。尤其是西周,它在审讯方面有着杰出的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狱讼不席”,即审讯时,要求当事人都必须到庭,坐席对质的制度;第二,“听狱之两辞”,审讯时重口供,且不排除其它有意义的人证、物证、书证;第三,“五听”,最杰出的成就就是把朴素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侦查中,即“以五听狱讼,求民情”。这些侦查方法证明了我国侦查较早地在崇拜神的同时对人的威力的认同,体现了华夏文明中蕴含的人本主义,这些因素潜在的影响了后世侦查领域中礼治观念和人道理念。

随着铁器和农耕的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中国较早地进入到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侦查在奴隶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专业化。

秦汉时期,在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王朝中,形成了与当时实行的郡县制相对应的侦查职能机构。在国都中,设置“中尉”负责巡查禁备盗贼,执行拘捕等侦查行为;在地方的郡县内,分别设有“郡尉”和“县尉”来处理辖区内的侦查事宜;而县以下的区域,则设置“亭”作为治安机构,亭的最高行政长官叫做“亭长”,下设“亭父”专事追捕盗贼的工作。秦末时,刘邦就曾作泗水亭长,负责维护辖区内的治安和盗匪追捕工作。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侦查高度军事化的时期。战争频仍,国家的军事职能得到空前强化,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侦查工作往往交给军事长官来负责。唐宋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成熟,侦察机构在整体上形成了多重并列体系和分工合作的格局。唐朝的左右金吾卫是专门执掌京师治安的两大中央机构,负责捕盗侦查。宋代时期,在全国设有两套具有侦查职能的机构,一套是朝廷委派到地方追捕的机构体系-巡检司,其职责是维护农村、城市、河上、海上、驿道以及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其主要任务是巡逻、捕盗、缉私和消防;另一套系统则是县尉司系统,由县尉主管,负责辖区内捕捉盗贼。

封建社会后期明清时代,具有侦查职能的国家机构极为庞杂,并开始出现了专门化地趋势。明朝仅负责京师的犯罪侦查职能的就是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和皇帝随时委派的官员;各地方官吏都有捕盗的刑事司法职能,府州设有专职捕盗官员“捕盗通判”、“捕盗同知”,在郡县中,“判官”和“捕盗主簿”专司侦查工作。其中,明代的特务机关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也都具有特种侦查机关的性质,合称为“厂卫”,它们直属于皇帝,可以侦查、逮捕和预审。清朝时期,中央设有刑部督捕司、内务府负责管辖负责侦查的番役;京师的侦查工作由步军统领衙门和五城兵马司负责,五城兵马司又被划作十坊,各坊设有“司坊”负责本坊的捕盗和治安工作,“司坊”下又设置了“捕役”专责在所辖地区捕盗。地方各省设有五城察院、按察使司、巡检等负责犯罪侦查事宜。在鸦片战争爆发后的清末,这种侦查格局划分才被打破。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侦查方法也在历史的沉积中缓慢积累,形成了曾经世界领先的侦查体制。

在秦朝,它的侦查成就集中体现在审讯和勘验两个方面:在审讯上,提出了细析详查得真情为上、刑讯逼供为下的审讯原则,三步骤的审讯程式和迂回包抄、分析矛盾的审讯策略;在勘验方面,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并对此作出详细的笔录。在秦朝的基础上,汉代对侦查的手段进行了丰富,产生了多种秘密侦查方法,并将其广泛用于侦查实践的侦查方面。例如秘密侦查方法的产生,“以侯侦探,使用罪犯”,即用秘密警察来侦查犯罪动向,同时在打击犯罪集团的首领、惯犯中,对于罪行轻微而愿意改过者,便暂缓追究,责令其立功自赎。例如“以罪犯对付犯罪”的侦破方法,再例如建立犯罪情报资料档案,专门记载与社会治安有关的情况。到了唐朝,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勘验鉴定的责任问题,这是勘验方法的一次飞跃。而要说勘验鉴定制度最为完备的时期,我们不得不提宋朝,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最完善的,这主要体现在宋代三大刑侦著作中,即《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同时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也产生在这一时期,《洗冤集录》是一部比较系统的总结尸体检验的法医学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检查所见。其作者宋慈认为,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先询问了解事件发生的粗细经过,然后再行勘验,也就是强调现场访问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最后到了明清两代,司法官员们经查访而公判狱讼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随着办案经验的积累,查访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策略化,既有派员走访,又有亲自调查;既有明查,又有暗访。

总而言之,中国封建社会的侦查方法在勘验现场、调查访问、缉捕人犯、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秘密侦查等发面都得到了运用提高,这是两千多年来侦查经验积累的结果,是刑事司法人员在前人的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侦查破案、决狱断案的侦查时间,形成的世代相传的一系列的侦查方法。

侦查学1005

张爽

学号31

翟飞

学号26 丁玉松

学号02 阮利辉

学号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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