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问题研究_普法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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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题初探
作者:王清亮
内容提要(要求300字左右)
我国已经实施了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26年的普法教育。公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公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阶段,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人才培养更趋紧迫的关键时刻,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引导、保障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显得尤为重要。
正文(要求不少于5000字)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已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是在农村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农村普法问题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四难”:
1、认识难统一 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听话。当看到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而觉得农民学了法后不好管,认为农民还是不学法才好管;还有的基层干部善于断章取义,把普法当成“实用教育”,只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则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
2、人员难集中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部分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
3、内容难理
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
4、经费难保障
农村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买,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
(二)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
1、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
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2、执法不公现象的影响 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部分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巩固。
3、普法方式单调乏味
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广播、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4、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三)、建议和对策:
1、坚持“两个结合”,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二是普法与服务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2、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3、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4、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臵,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5、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我县县、乡、村三级学校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所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这是主流。但从总体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教育有偏重法律知识普及而轻法制意识培养的倾向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涵,是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应侧重于培养他们对法律正义性的忠诚与信仰,对法律强制性的尊重和敬畏,即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而由于最初开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薄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多的是侧重于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指导思想,这就难免造成教育内容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强调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性,而对人一生最为有用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则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这就难以避免使法制教育落入急功近利式的俗套。
2、教学工作的习惯性思维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倾向突出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的习惯性模式已不同程度地延伸到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领域中,其直接体现就是法制宣传教育也出现了功利化倾向。即只要教育的内容一搞考核,学校、老师和学生就普遍予以重视,教育的时间也有了切实保证;否则,法制教育甚至包括德育教育就难以真正进入课堂。但客观上,法制教育乃至德育教育中大量的教育内容,我们不可能都来开展考核考查,所以很多教育内容就难以得到保证。这是长期来“重智力教育轻素质教育”倾向的影响,把考试成绩依然作为学校、家长乃至社会评价学生素质的主要标准,升学率也还是家长、社会评判学校教育成果的主要依据的结果。这种倾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之中。
3、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合力难以很好形成青少年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形成,主要受父母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影响。儿童在家庭生活中学习父母的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父母也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丑恶观去影响和规范孩子的操守,而形成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和丑恶观。孩子从父母处理事情和他人的关系中潜移默化地学习、模仿着父母的言行,父母对人对事的优劣习性,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并决定着孩子今后的人生“信条”。而这种无形的“信条”,将影响孩子的终身。不少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当今社会在对待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上,普遍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对下一代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任,重点落在学校和老师这一头;而对孩子能否健康成长起决定性作用的家庭和家长,却无意中成了“旁观者”。
4、教育内容与社会现实的断层和割裂已严重影响到教育成效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一些领域所存在的离德失道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诲淫诲盗的文化产品、丑恶网络文化的屡禁不止,这些都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社会上存在的10+1=0(即学校十年教育,走上社会一年,就被社会丑恶现象拉下了水)的现象,说明这种教育内容与社会现实的断层和割裂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民族的繁荣,影响了我们民族文化的复兴,更是实实在在影响了我们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乃至道德修养的提高。
5、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缺失导致教育“后劲”不足
长期来,由于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加上近年来各学校普遍实行了绩效工资制,教育系统乃至各学校的自主权尤其是运用资金的权力,被严重削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导致了各校及广大教师的全员育人观念不强,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的创造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从事德育工作的同志,一方面感觉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日显黔驴技穷;另一方面引导激励政策的缺失,导致不少从事德育工作的同志干劲不足。
(二)、不断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应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确立培养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教育主导思想
法制意识,是指尊崇和敬畏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意识、勇气和毅力。由于受我国几千年的专制传统的影响,民众意识一向缺乏民主法制的元素,这种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消失殆尽。因此,在新时期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教育对象了解和懂得利用法律知识即“本本上的法”,并试图通过考核、考查来检验学习的效果,而要从根本上着重培养教育对象的法制意识,通过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公民,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环境,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认识到这一点,法制教育工作就难以真正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树立这一指导思想,我们才能准确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向,为法制教育内容的选择和教育方法的调整提供动力和依据。
2、把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范畴
法制教育,关系到一个人成长的全过程。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在这一阶段,要特别注意强化性地培养孩子建立正识、正念、正知、正觉、正悟。在思想上进一步规范,培养孩子的法制意识,增智开慧,使人生保持正确的方向。因此,法制教育,务必切实纳入正常的教学范畴,用刚性手段,安排进教学计划之中,并确保课时、师资、教材的足额、优质。同时,要根据不同年龄(年级)段学生的不同情况,制订必要的教学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力求使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可以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结构、性格特征、接受能力等存在的一定差别,分别制定教育计划,编写教育材料,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以保证法制教育的效果。
3、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引导机制
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职责,既避免重复交叉、浪费人力、物力、时间,又避免互相推诿扯皮、产生真空地带。要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行使职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净化影视文化市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帮教失足青少年,强化假日期间的学生教育管理,实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机制等等。要加强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的协调。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学校不可能包揽青少年的一切事务。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学生离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要发动镇、村、社区来重点负责,做到“学校放假,社区开学”,发挥村、社区熟悉情况,近便安全的优势,使学校管理与社会管理合理衔接,不留空档。对社会青少年,要责成各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谁的孩子谁管”的原则,使每一位青少年都有对应所属的切实负责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剩死角,不留空白。
4、不断强化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大量的事实证明,孩提时同处一个教室学习,其人生的起跑点相对平等的青少年,为什么长大后孩子们的人生轨迹会大相径庭?关键因素在于家庭教育的迥异。因此,不断强化和优化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决定作用,是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学校、工、青、妇,关工委、社区等与青少年教育密切相关的部门,可以联手成立家庭教育群众性组织,将每一个有未成年人教育重任的家庭,都纳入到这一组织中来,给予每个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予以规范化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具有一定刚性意义的家庭教育监督机制。
5、强化对社会不良行为的监督、管束和处罚力度 不良社会现象对青少年所产生的耳濡目染的影响力是不容我们忽视的。当今社会为什么各种不法行为得不到根本遏制,关键原因是我们的执法力度不足以对违法乱纪行为产生实实在在的震慑力,以致一而再,再而三地“隔靴搔痒”导致违法者的抗药性日益增强,这样的直接后果,不仅使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升级,还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要消除这些负面因素,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铁的手腕,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大幅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这样,不仅能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更有利于青少年一代从中得到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从而实现自觉遵纪守法,做合格守法公民。
6.强化政策引导激励机制,营造全社会育人立德的教育工作氛围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涉及范围广,牵涉单位多,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出面组织协调,赋予各部门相应的职责权限,并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教师从事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在确保政治上、经济上与其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在职称评聘、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级各类学校在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务必有必需的人员、经费、教材、制度作保证。同时,对于日益增多的外来人员辍学子女的就学问题,建议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必要的鼓励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力求让每一个外来人员的适龄孩子都能够纳入到接受正规教育的轨道之中。对于社会上无偿加入到关爱、教育青少年行列中来的组织和人员,我们也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不少于3个)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制教育》.2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3李丹,《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