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注意事项_权利要求书注意事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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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分号,但不能有句号,以强调其意思的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2、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3、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例如: “1.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权利要求1一开始就说明了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该装置有一个可以开关的喷嘴[2],在其后面有一个紧靠着的阶梯台阶[9],(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的连接语)所述阶梯形台阶[9]上钻有一个倾斜孔[10],该倾斜孔[10]与一个负压源相接通。(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列出喷涂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行走机构、控制机构和机架等。因为它们是现有技术,并且同发明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没有直接的技术关系,所以不必一一列出,只要写出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明白,这些技术特征不言而喻地应当包括在内。

4、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分两部分撰写:引用部分、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

1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们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连接上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其特征是„„”,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5、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常常把产品作为权利要求1,其后跟随若干个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3等,然后再依次排列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

6、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受说明书的支持,其提出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因此,楼主的问题中,只是问:当装置有创造性时,并列的方法权利要求是否也有创造性?

而并列的方法权利要求,根本就不是形式从属,而是形式上和实际上都为独立权利要求。

二、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是形式从属,实质独立的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接着指出: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归纳一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形式为:采取了直接引用的写法,这种直接引用的”标志“就是不改变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说,凡是改变了权利要求的”主题“的写法,不管是否出现了其它的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权利要求。例如,1.一种装置

3.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装置的方法。

权1中的主题是”装置“,而权3的主题是”方法“,权3因此也是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要求。

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是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制,该例子也不应被授权,但是我在无效程序中,的确遇到了:

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Y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缺少特征Y”。

上述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仍然是“机床”,故形式上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了。但是,审查指南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为: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因此可以说,凡是“一项权利要求没有包含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该权利要求就一定不是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从属权利要求。这里的关键词是: 1)所有技术特征;

2)引用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

结论:当 引用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但没有包含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是”是形式从属,实质独立的权利要求”。

三、当独立权利要求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一定有创造性!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四、本题的问题

1)独立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另一个权利要求为独立的方法权利要求,当独立的装置权利要求有创造性时,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有创造性,需要进一步往下分析;

2)当 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产品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时,则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一定有创造性; 3)当 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产品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时,则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

五、总结

概念清晰是很关键的素质。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尽管出现了前面的其它权利要求的“字样”,但是主题改变了,不属于引用前面的其它权利要求,因此,仍然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权利要求。

---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这样的引用部分是说,没有改变主题,仍与原主题一致;

-----当 引用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但没有包含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是”是形式从属,实质独立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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