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_协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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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农„2014‟138号
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行为,确保动物检疫正常有序进行,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经招聘(或指定)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动物协检员的聘用 ㈠动物协检员的条件
1.热爱动物检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原来在岗聘用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资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⑵具有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⑶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 4.身体健康;
5.经县农业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㈡动物协检员聘用程序
1.报名。拟从事基层动检疫工作的人员统一到县农业局报名。2.审查。报名人员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给予确认动物协检员资格。
3.聘任。聘用单位与取得动物协检员资格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协检员工作岗位责任状》明确其检疫责任区域、任务和岗位职责。
㈢基层动物协检员为聘用制合同工,实行二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二、动物协检员的职责与要求 ㈠动物协检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或出具《××检疫协检报告单》)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协检员对协检结果负责;
3.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协助官方兽医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并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4.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5.协助官方兽医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6.协助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及其相关工作;
8.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工作,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做好畜牧兽医相关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10.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动物协检员应当在规定的辖区内协助从事动物防疫及检疫工作,未经允许,不得跨区域从事相关工作。㈡动物协检员的要求
1.受聘的动物协检员,应当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延误报告动物疫情和重大安全隐患;
2.动物协检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3.动物协检员应当保管好相关工作资料和防疫、检疫设备;
4.动物协检员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不得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
三、动物协检员待遇及经费拨付程序
㈠协检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核定标准为每月1000元,绩效工资核定标准为每月500元,原在岗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低于1000元的按1000发放,基本工资标准高于1000元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县财政每人每月拨付1000元,其余部分由农业局和乡镇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县财政部门按协检员核定标准按月拨付给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根据聘用和考核情况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
㈡绩效工资从每年检疫收费中支出,不足部份由各乡镇配套支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协检员绩效工资由乡镇(街道)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发放;城关防检站协检员绩效工资由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发放。
四、动物协检员管理与考核 ㈠聘用协检员实行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协检员以乡镇(街道)管理、考核为主,县业务部门配合。城关防检站的协检员由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考核。用人单位按《协检员工作岗位责任状》负责协检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督查。
㈡考核办法
1.每年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负责对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城关畜禽防检站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聘用协检员岗位工作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
3.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奖惩机制,另行制定; 4.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予以公示。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动物协检员聘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协检员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协检报告的;
3.未及时上报协检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能完成免疫及其相关工作;
5.擅自离岗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6.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防疫标识、疫苗的;
7.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产品安全的; 8.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9.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