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农场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履约责任状(作业站)_女职工权益保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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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农场2014年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责任状
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调好企业与女职工的利益关系,保证农场场长和农场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管理区作业站的落实,特制定《双鸭山农场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责任书》。
此责任书由管理区作业站站长与管理区作业站工会主席签订。要求管理区作业站做到如下条款: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1、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土地承包经营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4、积极支持女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单位职工民主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二、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1、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职业危害。
2、应该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工委要配合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卫生保健、艾滋病防治等工作。
3、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女职工参加农场组织的妇科病普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做好防治妇科病、艾滋病等工作。
4、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达到晚育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工资照发)。
6、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期费用和产假工资,依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垦局文[2003]11号文件),到农场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的企业,按照农场统筹政策办理。
本责任状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本责任状有效期为一年,农场201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不发生变更,责任状不变,对履行集体合同责任状的监督检查,由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农场工会。第 管理区第 作业站 第 管理区第 作业站
站长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