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_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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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4.3.1 拘传流程 ◆流程图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12小时)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告、填制拘传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公安机关执行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讯问后需变更强制措施?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4.3.2取保候审流程 ◆流程图:取保候审(12个月)否嫌疑人是否在押?是法定代理人等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审查后是否同意?是承办人填写《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决定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取保候审是检察长批示局长审核处长审核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是辩护人等认为取保候审超期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3.3监视居住流程◆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刑事拘留流程

含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需变更强制措施?否是执行拘留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拘留决定书、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解除拘留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申请4.3.5 逮捕流程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流程图: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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