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概要_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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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08〕2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08〕18号、《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会审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7〕50号、《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7〕51号和《重庆市渝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园区(风景区、国有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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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8〕19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2 —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防止盲目建设,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08〕18号、《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会审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7〕50号和《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7〕51号等文件精神,特编制如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筛选。每年10月份,各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推荐次年计划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整理后,报区政府投资委研究筛选,选中项目列入区政府次年建设项目储备库。凡被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书面通知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二、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会审办(区审计局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点写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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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偿债办法等,做到真实可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般性项目(如土石方开挖、一般道路建设等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如桥梁、隧道、高切坡治理、垃圾或污水处理、变电站等,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原则上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编写的,须报区政府投资委领导审批。
三、项目会审。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会审办(区审计局接到业主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分析论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建设规模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会审办(区审计局重点审查项目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偿债办法。
为简化会审程序,提高会审效率,区政府会审领导小组和投资委不定期合并召开项目初审联席会议,听取项目业主单位及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会审办(区审计局汇报。业主单位汇报时,必须附上可研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投资委办公室(区发改委、会审办(区审计局汇报时,要附上现场踏勘、分析论证及部门初审的详细意见。
联席会议要对项目进行认真会审把关,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的— 4 —
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及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偿债办法等,提出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
四、项目审定。经区政府组织的联席会议会审同意后的项目,由会审办(区审计局按照以下程序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附联席会议会审意见,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区政府联席会议会审意见,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附区政府审查意见再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会审办(区审计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下发《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
五、项目立项。区发改委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和《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对项目立项等进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和立项文件要求,开展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书和招标文件等基础性工作。
六、项目审价。区审计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和项目立项文件要求,结合业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施工图、预算书、招标文件等进行预算审计,出具《项目概(预算审计报告》。
会审办(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结 — 5 —
合《项目概(预)算审计报告》,提出项目最高限价初步意见,送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区政府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下发 《政府投资项目会审决定》 凡投资额度。超过《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意见通知》规定额度的,必须按程序重 新初审报批。《政府投资项目会审决定》下发后,区财政局、区投融资办 方可安排建设资金或同意业主单位融资,区政府有关部门方能办 理相关建设手续。
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会审决定》下发后,业主单位 即可进行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等工作,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 必须从严执行批准概算,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概算 10%的,要 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建设,不准先斩后奏。
八、项目决算。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并向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和区财政 局申请工程验收和财
务决算。由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结算和财务 决算进行审计,区财政局根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报告书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完成工程结算、竣工 结算及竣工验收工作,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须完善国有资产产权手 续,项目方能竣工。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超概算项目,一律不 准开展竣工验收,一律不准转为固定资产,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 员的责任。— 6 —
涉及项目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环保、质监、消 防、气象等建设领域审批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办理。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 局、区国资办、区投融资办共同解释。— 7 —
主题词: 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程序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08 年 4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