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典当仓单质押典当业务实操_清远典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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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典当业务实操
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 简要:
1、基本概念。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权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的核心要点是:货物的市场风险由出质人或典质权人负责;货物保管风险由出单人(仓库)负责。
2、仓单的种类
(1)、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
(2)、非标准仓单,就是我们常指的仓单,也是我们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对象。
3、仓单包含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耗损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保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4、仓单质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出质人(典当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
2、出具仓单的仓储方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5、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确;(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4)、适用广泛,易于处置,容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6、仓单质押的设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立仓单质押,出质人(典当人)与质权人(典当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仓单质押以仓单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仓单的交付,出质人仍占有仓单的,设质无效,质权就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对以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认为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也应当在仓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此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质,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同样可以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于权利
质权的设定应当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时,除当事人之间的出质合同、背书和交付外,还需要以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为必要条件。
7、仓单质押的实行。
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出质人)未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对于仓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将所提取的仓储物向第三人提存,而不能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将提取的仓储物提存之后,质权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这样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时依法履行了债务后,即可以向提存人请求提取提存物,从而取回属于自己的物品。
8、仓单质押的申请资料和贷款流程。
申请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
(3)借款人的企业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 立以来的各期财务报表;
(5)借款人的有权签字人同意借款的文件。借款人设立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同 意借款的证明,以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6)提供质押的货物情况;
(7)保管质押货物的仓储公司的情况;
(8)典当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典当行进行调查、审查—→仓单查询、查复及出质通知—→签订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仓单移交—→发放贷款—→货物出库管理—→货物监控—→贷款到期收回—→仓单返还。
9、仓单质押的风险控制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是典当行的一项创新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实际操作经验不丰富,且其操作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存在大量的风险因素,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我们采取防范措施主要有:
(1)审核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还不够规范,形式不统一;有的仓库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甚至有假冒的仓单。对此必须加以甑别;应选择几家指定的仓库合作,加强与仓库的信息沟通,对仓单信息及时向仓库查验确认。
(2)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
——典当行应与仓库、借款人(货主)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货物质押期间,货物由仓库监管,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仓库只接收典当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典当行应要求仓库出具《不可撤销的协助典当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
各自履行的责任;若借款人(货主)违约,仓库应配合典当行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处置质押货物,回收典当贷款。
——若借款人分批还款,典当行在对仓单质押货物进行分批释放时,应与仓库商定用“专用仓单分提单”方式释放,典当行还必须按仓单编号、日期、金额、仓储地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项下作销账记录,直至贷款全部收回。
(3)合理确定仓单的质押金额
应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格来认定质押仓单的价值。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一段时间来的(比如三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一般按市场价格50%—60%确定典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总价值的70%。
10、仓单质押的注意事项
(1)货物的甄别。仓单质押的核心就是物权的质押。因此,典当行对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的甄别是关键。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典当人提供货物出厂证明,或者其购货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还要提供海关完税证明。代销货物,来历不明的货物,不能作为仓单质押的货物,海关监管的货物也不宜作为仓单质押货物。
(2)仓单的期限。仓单的有效期是指仓储管理人对仓单项下货物的保管期限。一般情况下,仓单有效期不能短于还款期限,同时仓单有效期又不能长于货物的保质期。
(3)货物的保险。仓单质押的货物应强调典当人必须购买仓储货物的财产保险。
(4)仓库的安全条件,仓储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仓储管理人收取的仓租等也是仓单质押要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