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意见(修改版.7.12)_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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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草案修改稿)
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材料价差调整
(一)材料调差的范围
1、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
310、代号667~668;
沥青:代号851~853; 水泥:代号832~834;
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调价差计算方法
1、价差调整费用(ΔCt)计算公式 ΔCt=(|ΔC|-Co×|r%|)×V 式中:ΔCt:价差调整费用
ΔC:材料价差
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 Co:基准价 V:材料数量
2、材料价差(ΔC)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公示报价中公示的材料价格;
调整价(Ca):以工程实体形成期前一个月(季度),厅定额站发布的该月(季度)材料价格为准,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以当地市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该月(季度)材料价格为准,上述都没有的材料价格,以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该月(季度)材料价格为准,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调整价包含运费。
3、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的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沥青,r取正负5;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燃油,r取正负8;(3)地材,r取正负10。
4、调整差价的材料数量(V):指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燃油(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项目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三)调整价差的周期
自项目建设开始形成工程实体起,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调价周期。
(四)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按条款计算的材料差价;下降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业主应从计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条款计算的材料差价。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二)材差补偿费用可由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三)交通建设项目中的房建、机电工程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印发之日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如与本意见不一致,可参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