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复习笔记_宪法学复习笔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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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笔记

绪论

一、研究对象

(一)苏联学者观点

1.维辛斯基为代表,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法研究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制度,研究苏联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对国家和社会负担的义务,研究苏维埃国家、苏维埃社会、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它们从产生时起发展的全过程。

2.克拉夫楚克为代表,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国家法规范和国家法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本书作者观点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起来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研究范围

包括现在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既包括宪法典本身,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等。

三、历史发展(在西方)

(一)萌芽时期 1.政体问题(1)柏拉图

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A.执政人数的多少; B.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

将政体划分为: A.君主政体与暴君政体 B.贵族政体与财阀政体 C.共和政体与暴民政体

(2)亚里士多德

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A.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

B.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存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

将政体划分为:

A.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B.变态政体---包括僭(jian,四声)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任何一种政体都由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要素构成。(三机能说,三权分立的源头)

(3)西塞罗(4)让·博丹

国家主权属于一人的为君主制,国家主权属于少数人的为贵族制,国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全体公民的则是民主制。

2.法治问题

(1)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

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中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曾力主排斥国王

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3.关于基本法法的问题

(1)亚里士多德讲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4.国家主权问题

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

(二)创立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

1.关于“天赋人权”的问题

(1)荷兰的胡果·格老秀斯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

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

(2)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3)英国的约翰·洛克认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2.关于“社会契约”问题

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3.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具有彻底的革命性意义; 4.关于“分权”思想

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说”,到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加以完成的近代“三权分立”学说,分权思想得以确立。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相互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5.关于“政治法(基本法)”问题。

(1)美国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宪法学理论被认为是奠定了美

国近现代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2)在德国,叶林涅克将公民个人地位依各种“地位”作出了

著名的分类;

(3)在法国,埃斯曼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4)在英国,戴雪的《宪法研究导论》;

(三)发展时期(20世纪以来)

宪法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1.在德国:(1)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纯粹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学派;(2)在宪法学基本原理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

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宪法观。

综合过程宪法观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学派主张从宏观上把握宪法运行的实际过程,综合分析和研究宪法规范背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各种社会现实,全面考察宪法的运行。(在宪法学说史上有重要意义)

2.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法学家。以埃斯曼为代表的传统法学已经瓦解。产生的新的原则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众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权力。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一目的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价值等。

3.在英国,詹宁斯为代表人物,其书《法与宪法》以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思想展开。

4.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派。

5.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和佐佐木惣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的形成,和与之对立的以穗积八束、上杉慎吉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二战后的日本宪法学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

(四)中国宪法学的历程

1.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1893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立宪政治; 2.形成时期(1911到1930年)

穆荪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思想 3.发展时期(1930年至1949年)

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最具特色的是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开展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4.新中国宪法学时期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一、定义

法律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二、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地位取决于: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本质

(一)各种学说

1.神的意志论

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2.全民意志论

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3.阶级意志论

指宪法的本质在意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二)本质

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国家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制定、年供需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三)其他分类

1. 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集成和借鉴性的宪法。

2. 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概说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冶(ye,第三声)炼和洗礼,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渐成形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这就是由法国《人权宣言》所揭示,由1787年美国宪法所代表的国家根本法。

二、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先产生的成文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1.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2.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1)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3)旧法如《大宪章》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

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联邦条例》; 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其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

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的《人权宣言》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自由平等观念。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1)近代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

进作用;

(2)近代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

三、宪法的发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进行划分。

(一)英国

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 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 3.政党制开始兴起;

(二)美国

1879年通过10条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 迄今为止一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正当、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

四、现代宪法

(一)产生

1.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2.魏玛宪法的意义

(1)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现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

(2)社会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

(3)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趋于过时;

(二)发展、1.以二战结束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2.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 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1)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2)联邦中央的权利得到强化;(3)政府广泛干涉社会经济事务;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利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1)行政权的扩张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

(2)国家权力日益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益明显;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1)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首先表现为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

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之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发展;(2)其次表现为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3)第三表现为对环境权的规定;(4)第四表现为宪法强调权利的保障;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1920年奥地利在欧洲率先设立宪法法院,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欧洲版本,随后法国也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五、旧中国的宪法

旧中国曾经有过的三种宪法是:从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指定的宪法,中华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

六、新中国的宪法

(一)《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共同纲领》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临时性

2.《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不但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还恢复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

(二)1954年宪法

1.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闪耀着光辉; 2.以人民民主原则为指导,并较完整地规定好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1975年宪法

存在着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表现在:

(1)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思想;(2)在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制度设置上存在许多极“左”规定;(3)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方面,1975年宪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并将义务写在权利之前;

(4)从宪法典的篇幅上看,总条文仅有30条;

(四)1978年宪法

越来越适应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

(五)1982年宪法

1.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决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到第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基本特征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制宪权的统一性 4.制宪权的自律性

二、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权主体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

(二)制宪机关

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是由国民经过选举而产生的;

(三)制定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基本特征

(一)普遍性

(二)特殊性

(三)最高性

(四)抽象性

(五)稳定性

三、作用

(一)宏观指导作用

(二)整合和协调作用

(三)补充作用

四、内容(四大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提出(1)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首创;(2)卢梭则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

主权学说;

2.含义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3.在宪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形式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 B.直接的形式(全民公决)

(3)通过规定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理论的含义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2.在宪法中的体现

(1)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口号和天赋人权学说,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武器;

(2)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

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

(3)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和1791年法

国宪法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

(4)体现形式:

A.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

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B.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C.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三)权力制约原则

1.概念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2.发展

(1)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依杰弗

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

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美国式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

(2)英国式

以议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

(3)法国式

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4)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法治原则

1.含义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2.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中一般包括的内容

A.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D.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E.司法独立

(2)体现方式

A.在宪法序言中或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B.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的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第五章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或途径,而宪法形式则是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分类

(一)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是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要素。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定、决策或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政治惯例(宪法惯例);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二)宪法形式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我国

1.宪法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2.宪法形式(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成文宪法的结构

(一)概述

从整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1.内容结构

一般来说,一国宪法主要包括宪法宣言、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技术性事项等内容。2.形式结构

我国的宪法均设章,兼有节、条、款。

(二)序言

1.目的性序言

仅陈述制宪的目的。(如美国和德国宪法)2.原则性序言

主要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国和斯里兰卡宪法)3.纲领性序言(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如我国)4.综合性序言(如南斯拉夫,较为少见)

(三)正文 第六章 宪法规范

一、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特点

(一)政治性

(二)组织性与限制性

组织性主要表现为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三)最高性

保障宪法地位最高性的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四)稳定性与适应性

(五)制裁性

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虽然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但其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也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和形式。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

(六)原则性

(七)历史性与概括性

三、种类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二)权利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三)义务性规范

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四)程序性规范

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四、效力

(一)概念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二)效力基础

1.宪法的法律效力 2.宪政的内在要求

(三)基本内容

1.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 2.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五、变动

(一)正常变动

1.宪法修改 2.宪法解释 3.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二)非正常变动

1.宪法破坏 2.宪法废除 3.宪法侵害 4.宪法停止

第七章 宪法关系

一、概念

也成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二、特征

(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二)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三、主体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政治关系,其他主体的关系都是从公民与国家关系之中派生出来的,特别是其他主体所承担的权利义务都是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中派生出来的。

(一)公民 1.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2.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表现在:(1)平等性(2)自由性(3)主动性

(二)国家

1.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 2.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存在方式 能够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的特征:(1)法定性;

(2)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3)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体

1.国家机关 2.民族 3.政党 4.利益集团

四、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白皙爱你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2.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3.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2.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权力制约权利----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五、客体

一、概念

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二、宪法权利行为

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宪法权力行为

是指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一、宪法价值应包括的含义

(一)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

(二)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三)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二、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1.宪法确认主权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 4.宪法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一)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二)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三)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四、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

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二)特点

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的作用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是否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三)内容

1.规范作用

宪法非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主要是限制性的。(1)指引作用

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评价作用

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2.社会作用(1)对政治关系

A.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B.宪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C.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

(2)对经济关系

A.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B.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C.宪法可以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一、宪法观念(先于宪法规范而出现)

(一)特征

1.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3.宪法观念直接接受哲学、政治和宗教思想的影响

(二)种类

1.以时间为标准,可划分为古代宪法观念、近代宪法观念和现代宪法观念;

2.以宪法观念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个体宪法观念、阶层宪法观念和社会宪法观念

3.以宪法包含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整体宪法观念和具体宪法观念;

4.以主体对宪法认识程度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大众宪法观念和深层宪法观念;

5.以宪法历史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社会主义宪法观念和资本主义宪法观念

(三)宪法观念的历史发展

1.宪法观念的哲学化时期 2.宪法观念的神学化时期 3.宪法观念的理性化时期 4.宪法观念的多元化时期

二、宪法文化

(一)基本特征

1.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2.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3.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二)类型

1.宪法文化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和成文宪法文化;

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和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基本内涵

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宪政的内容和基础

(二)宪政与法治----手段与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人权是目的三、特征

(一)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四、与宪法的关系

(一)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时间,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从外在状体角度看,宪法一般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指动态的立宪政治;、2.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宪政是一种实践形态;

3.宪法追求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追求宪法确认民主事实,用法制发展民主事实,最终保障公民权利;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民主与法治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张。

(二)宪政建设的条件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

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 3.批判继承传统文化,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

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的。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宪政建设“领导者”的角色。这是一种政府推动型的宪政建设模式。

利弊及解决途径:如果希望在一个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宪政理想,转变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单靠民间社会自生自发产生宪政观念和宪政实践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势下,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民主意味着,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切实有效的参与政治,尽管在转型期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这绝不表明人民或公民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无所事事或无所适从。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主要不是通过普法教育实现的,而是主要通过现实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的。法治以为这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政府推动型的宪政模式恰恰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积极作用,忽略了政府的消极作用。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一、概念

政治学上的国家概念一般以特定政治哲学为其思想基础,以特定政治现象和制度为其语义北京,它注重揭示国家的政治属性;而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往往以特定法律哲学为其思想基础,以特定宪法现象和制度为其语义背景,它着力反映的是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

国家概念:国家时由主权、土地、人民、政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国家性质的概念: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二)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三)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

(四)特定国家的国家性质还深受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三、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

(二)我国是人们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一、概念

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组织形式。

二、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一)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二)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四、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政体

1.资本主义国家(1)君主政体(2)共和政体 2.社会主义国家 共和政体

(二)政权组织形式

1.资本主义国家(1)二元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尼泊尔、约旦等极少数国家)

(2)议会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等国)

(3)总统制

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

会;(美国)

(4)议会共和制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

(5)委员会制

总统(行政长官)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轮流担任;(瑞士)

(6)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手握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法国)

2.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制。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五、我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概念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

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

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

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4.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概说

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2.性质 非政权性。3.特点

(1)基层性;(2)独立性;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3)自治性;

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名自治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互相关系。

二、种类

(一)单一制

基本标志: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 4.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二)联邦制

基本标志:

1.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2.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个人认为应该是双重身份)

3.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4.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 5.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

(三)邦联

指若干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四)军和国

指两个君主国实际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的国家联合。

(五)政和国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缔结条约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

三、决定因素

(一)民族因素

(二)经济因素

(三)地理因素

(四)历史因素

四、我国

(一)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原因

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3.融洽的民族关系;

(三)优越性

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建设; 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采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1.概念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2.内容

(1)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之

下;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分类

(1)依行政地位划分,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2)依民族构成划分,分为

A.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B.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 C.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4.民族自治机关概念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是

和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3)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管理科教文卫等文化方面的事务;

(6)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无权建立编外部

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

种语言文字;

6.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可以依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小不等的情况,建立不同行政

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7.坚持和完善

(1)维护额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户主关系,保障少数

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五)特别行政区

1.构想

(1)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2)叶剑英委员长代表党和国家提出了关于台湾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

(3)邓小平第一次把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概括成为“一国两制”;(4)邓小平在一次重要的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具体设想; 2.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3.特点

(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3)当地人管理 4.与中央的关系

(1)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A.属于地方一级行政区域;

B.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C.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D.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享有高度自治权

A.行政管理权 B.立法权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E.其他;

(六)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一、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籍法》。

(一)出生国籍

根据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继有国籍

前提:

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2.申请人必须出于自愿; 条件: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定居在中国的;

(三)国籍的丧失

非自愿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志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自愿丧失(可申请退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自愿定居在国外的;

二、公民与人民

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三、基本权利

(一)概念

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二)自身的法律特性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物质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

1.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

2.相对保障方式:允许其他法规范(宪法和普通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1.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 2.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3.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四、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第十五章 我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1)最早确认这一权利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2)三个方面:

A.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 B.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C.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1)言论自由

A.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B.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

(2)出版自由

管理制度: A.预防制

事先干预的方法。B.追惩制

事后干预的方法。

(3)结社自由

(1)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结社;(2)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结社;

A.政治性结社(严格限制); B.非政治性结社;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成长 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二、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照法律纳税

(六)其他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互相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一、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产生和发展

(一)资产阶级选举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

(二)195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选举法;

(三)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四)2010年修订选举法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3.调整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人数,避免代表结构中官员代表比重过高的情况;

三、作用

(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

(三)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

(四)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四、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职业代表制: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选举制,同时也采行职业代表制。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又称多数选举制,是指候选人依法定标准,的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比例代表制: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五、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具有一定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

选民不署自己的名字,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五)差额选举的原则

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六、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直接选举程序

1.选举组织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2.划分选区

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3.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5.候选人的介绍 6.确定当选 7.补选

(二)间接选举程序

1.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确定当选

(三)我国几种特殊的选举

1.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港澳地区将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单独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年满18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选举。选举采用差额方式。2.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他们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

3.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一、概说

(一)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实现统治和政治管理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 2.是由统治阶级中最积极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3.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 4.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5.协调性;

(三)分类

1.按不同的国家性质: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机构,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机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机构。2.以行使职权的性质标准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3.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四)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二、代议机关

(一)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

一般为议会。职权: 1.立法权 2.财政权 3.监督权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

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3)组成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处的代表组成。

B.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C.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4)任期

A.第一、第二、第三届任期为4年,之后任期为5年。B.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解释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5)职权

A.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D.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E.监督权;

F.其他;

(6)会议制度

A.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例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的临时会议。

C.全国人大代表按原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D.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

(7)工作程序

其工作主要是讨论、审议并通过议案。A.提出议案;

有权提出议案的有: a.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d.国务院

e.中央军事委员会 f.最高人民法院 g.最高人民检察院

h.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2014.单.22)B.审议议案; C.表决议案; D.公布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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