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_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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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
(一)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在拟对行政相对进行处罚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我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