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民生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_关于典型案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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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民生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5年以来,习水县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民生整治铸廉工作,聚焦执纪监督和纪律审查,严肃查办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件,坚决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现将其中10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良村镇大安村总支副书记陈才明受贿贪污、对抗组织调查案件。
2007年,陈才明收受村民蔡××现金7200元,使蔡××夫妇免于结扎;2013年,陈才明为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村民陈××解决危房改造计划,收受陈××现金500元;2008年,陈才明收取村民陈××社会抚养费1000元后据为己有,且在组织调查期间,窃取、变造他人社会抚养费票据冒充为陈××的社会抚养费票据,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2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陈才明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
2、永安镇大坪村主任张勇收受“好处费”、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侵占低保金、社会抚养费案件。
2009年11月,张勇收受危房改造户村民陈×ד好处费”3000元;2010年,张勇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材料为其胞弟张×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2010年,张勇将村民张×雄的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元据为己有;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勇将为村民张×书保管的存折中的低保和涉农补贴资金5470元取出归自己使用;2012年7月,张勇收取村民张×维社会抚养费2300元后据为己有。2015年2月,习水县纪委给予张勇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
3、寨坝镇罗安文、周立金、周其祥、张吉全等人利用危房改造资金解决上访问题案件。
2013年10月,寨坝镇政法委书记罗安文、先锋村支书周其祥为解决村民韩×的上访问题,多次找镇危改办主任周立金,将其他村民的两个危房改造计划调整给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韩×的丈夫及其亲属,先锋村主任张吉全为其伪造了相关材料。2014年7月,韩×的丈夫及其亲属分别得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300元、7000元。2015年4月,习水县纪委分别给予罗安文、周立金、周其祥、张吉全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寨坝镇政府追回违规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归还财政专户。
4、习酒镇石林村主任钟吉强、副支书杨存强克扣群众低保金、危房改造工作失职案件。
2011年至2012年,钟吉强利用为群众发放低保金工作便利,克扣群众低保金2325元据为己有;2012年至2013年,钟吉强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伪造验收资料上报,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8户村民获得补助款,造成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流失86600元;2013年,杨存强明知其父亲未实施危房改造,仍然利用其职务便利,伪造资料为其父亲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7000元。2015年4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钟吉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杨存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习酒镇政府追回违规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归还财政专户。
5、坭坝乡大河沟村支书陈永志挪用旱灾救济款硬化公路、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2011年,坭坝乡政府解决大河沟村旱灾救济款30000元,但大河沟村除用于解决特困户1000元外,将其余29000元挪作硬化坭坝街口至大河沟村柏杨坪路段,对此,陈永志负领导责任。2008年至2014年,大河沟村为修建大河沟公路和坭坝街口至大河沟村柏杨坪公路硬化筹集资金331997元,由陈永志保管,但陈永志未将该款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而是坐收坐支,且从未将账务向村民公开公示。2015年4月,坭坝乡党委给予陈永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同民镇胜利村副主任袁益鑫贪污人饮工程款、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2008年,袁益鑫利用经办下湾人饮工程的便利,贪污工程款2000元;2012年3月,胜利村用救灾粮52包解决硬化公路工人补助及生活用米,用救济粮15包解决给村蔬菜公司;2013年,胜利村套取低保资金10600元,用于解决村整脏治乱工作经费和支付保洁员工资;2011年至2013年,胜利村违规收取建房农户土地复垦费50400元,用于解决村干部、驻村干部的计生扣款、村干部生活费、购买村办公用品等;2013年,胜利村违规收取新建房农户修建沼气池保证金15000元。袁益鑫作为时任村支部书记,对胜利村村支两委的违纪行为负主要责任。2015年4月,同民镇党委给予袁益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程序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7、寨坝镇上坝村副支书母仕林收受“感谢费”、克扣救灾款等案件。
2010年,母仕林利用职务便利,为村民袁××解决危房改造计划并获得补助后,收受袁××感谢费3000元;2013年,母仕林为同学龙××解决危房改造计划并获得补助,事后龙××将自己的荒地转让给母仕林,少收母仕林3000元以表示感谢;2006年,母仕林代领村民何××的救灾资金4000元,克扣其中2000元据为己有;2009年,母仕林在上坝村实施沼气池工程中,贪污沼气池补助款250元;2009年,母仕林在镇财政所借款6.5万元修建村办公楼,事后母仕林将相关支出的财务单据和验收办公楼的资料遗失,导致借款无法销账。2015年5月,习水县纪委给予母仕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
8、二郎乡分水村陈世山、韩汝飞、丁瑞利、雷仕雄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失职案件。
2014年,二郎乡分水村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着“政策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该增发低保补助金的没有增发、保人未保户、未严格执行收入补差等违反低保政策的问题,导致群众不满并引发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二郎乡分水村支书陈世山、村主任韩汝飞、副支书丁瑞利负直接责任,二郎乡社会事务办主任雷仕雄业务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负直接责任。另外,韩汝飞还在担任村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孩。2015年5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韩汝飞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陈世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丁瑞利、雷仕雄党内警告处分。
9、隆兴镇淋滩村副支书王盛高侵占养老保险金、违反工作纪律案件。
2013年,王盛高利用工作便利,收取淋滩村14户村民养老保险金1400元未上缴并据为己有;2014年元至12月,王盛高未按村支两委的安排开展值班工作,违反工作纪律。2015年5月,隆兴镇党委给予王盛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王盛高退还群众未上缴的养老保险金。
10、桑木镇森林村支书陈治国收受“感谢费”、伙同副支书刘永安、村主任叶光平套取、私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等案件。
2009年至2010年,陈治国、刘永安共同收受危房改造户村民刘×宽、刘×龙、刘×彪、刘×平、赵××、叶×强、叶×华等7农户“感谢费”13000元,其中陈治国分得6500元,刘永安分得6500元,另外,陈治国还单独收受了危房改造户村民刘××、叶×ד感谢费”15000元;2012年,陈治国伙同刘永安、村主任叶光平虚列征地面积0.983亩,套取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9490元,其中陈治国分得9720元,刘永安分得9840元,叶光平分得9930元;2009年,陈治国在发放集镇建设弃土征地补偿费中,克扣1432元据为己有;2013年,陈治国将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工程专款27850元挪用他用;2012年,森林村村委在未经上级批准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村办公楼,对此陈治国负主要责任。2015年6月,习水县纪委给予陈治国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刘永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桑木镇党委取消了叶光平的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程序依法罢免其村主任职务。三人的违纪所得已全部追缴。
全县各级民生资金监管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民生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民生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县乡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继续抓好民生监督和纪律审查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中共习水县纪委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