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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日,青岛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6年共受理5800件,其中市中院受理635件。其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式,占案件总量的三成以上。

案例一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

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当时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起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两人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点评】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案属于子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对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为面子、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不应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

案例二 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 【案情】

于某与王某共育有五名子女,两人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两人的儿子王某利与妻子结婚后一直与于某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2012年王某利去世后,于某的其他四名子女共同起诉王某利的妻儿请求分割于某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利婚后一直与于某一起生活,其妻子儿子主张对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判决王某利的妻儿多分得遗产份额。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案的王某利夫妇婚后一直与于某共同生活,对于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于某的遗产时,可以依法予以多分。

案例三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案情】

2013年11月,赵某玲与赵某亮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女儿由赵某玲抚养。赵某玲2015年经诊断患有恶性肿瘤,自2016年1月起享受农村低保。2015年,赵某亮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获得保险理赔款(其中含两女儿的生活费5515元和9927元)。赵某亮仅于2016年3月、4月分别支付女儿扶养费共2000元,后被女儿诉至法院。赵某亮以自己与赵某玲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令赵某亮支付两女儿生活费5515元和9927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负担女儿每人600元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日止。

【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项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没有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仍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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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所获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均有权获分配 【案情】

张某于201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8812.54元,该款项现由其妻黄某和女儿取得控制。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媳和孙女给付一部分儿子的死亡赔偿款。法院判令黄某母女给付公婆各种款项共计152112.94元。

【点评】

死亡赔偿金是弥补受害人家庭成员因受害人死亡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通常是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时间、实际生活状况及对受害人经济的依赖程度等情况合理分配。该案中张某的父母有权请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但他们一直未与张某共同生活,且在张某死亡后仍有其他四名成年子赡养,因此应少分。因张某的女儿尚未成年,需由母亲黄某独自抚养,母女俩对张某的经济依赖程度远大于张某的父母,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多分。

案例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助的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孙某与宫某婚后共育有3名子女,现均已成家。孙某无工作,宫某系退休工人,两人因家庭矛盾已分居多年。2008年6月,孙某以宫某不给付扶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月给付其扶养费600元,法院判决宫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孙某扶养费300元。2012年10月,孙某以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宫某以双方并未离婚为由拒绝分割。法院认为孙某因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宫某又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孙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宫某给付孙某医疗费用及扶养费。

【点评】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的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六 分家单为有效约定法院确定其效力 【案情】

薛某与丈夫杨某共育有六名子女,杨某去世后的同一年,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薛某与六名子女立下养老分家单。载明:“位于黄岛区某户的房屋在薛某百年后给四个女儿,另一套房产由两个儿子平分,薛某由六名子女共同赡养„„”薛某去世后,由于位于黄岛区某户的房屋登记在薛某其中一名女儿名下,其他三名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判决分家单有效,该处房屋归四名女儿所有。

【点评】

分家单是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沿用多年的物权处分方式,该案中薛某与子女签订的养老分家单对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对薛某的养老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养老分家单符合中国民间传统风俗,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法院确定其效力。

案例七 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应予返还 【案情】

2015年,田某与李某恋爱期间,田某为李某购买了两万元首饰,并于同年12月举办了订婚仪式,田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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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之母按风俗给付李某彩礼钱10.01万元。期间李某怀孕,双方在准备婚礼时发生矛盾,李某未与田某协商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两人分手后,田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钱及首饰。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彩礼钱9万元,首饰不予返还。

【点评】

彩礼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也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企图通过结婚索取彩礼敛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接受彩礼一方有无怀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案例八 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依法应予补偿 【案情】

张某与赵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张某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分居期间两名子女随赵某生活,抚养费均由其负担。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赵某给付补偿款。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子女由赵某抚养,张某给付赵某经济补偿款两万元。

【点评】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案中张某离家出走后一直由赵某照顾家庭和孩子,为家庭付出较多,结合案情和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请判决张某给付赵某经济补偿款两万元。

案例九 受家庭暴力困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案情】

杨某与王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争吵致感情不和,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杨某诉称王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威胁,不准其与同事交往,每天在其上班的地点蹲守看其有无外遇,因此给其造成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裁定:禁止王某殴打、恐吓、威胁、骚扰杨某及家人。如果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两人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经回访,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王某再未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暴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申请人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案例十 亲情是人们心灵的归宿 【案情】

刘成某、纪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刘某萍系二人养女,刘某林系二人侄子,自小过继给两人。刘成某、纪某于2004年7月立遗嘱,将两人共有的房屋留给侄子刘某林,二老平时生活皆由侄子照料。刘成某于2005年5月去世。2008年4月,纪某立遗嘱,废除上一份遗嘱,将房屋留给养女刘某萍,纪某于2012年4月去世。刘某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8年4月遗嘱有效,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萍、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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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林均系二人养子女,两份遗嘱均有效,纪某后一份遗嘱与前一份遗嘱相抵触部分,以后一份为准。判决刘某萍、刘某林各享有涉案房屋的一半。刘某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回忆起小时候在涉案房屋中一起成长、与老人共享天伦之乐的诸多场景,兄妹潸然泪下,均坦言因为一处房屋丢掉了亲情和幸福不值得,兄妹抛弃前嫌、和好如初。

【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不要让金钱、利益成为割断亲情的绳索,希望通过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许许多多原本破碎疏离的亲情关系能够得以重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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