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_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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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个案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洗衣机给员工做福利,经检验合格但未投入市场,员工的妻子使用时因洗衣机漏电致死。甲起诉企业能否胜诉,为什么?

这个案例的答案除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在本案中此商品尚未流通因此生产者与应承担责任” 这个以外还用到哪条呢,生产者不用给甲赔偿吗?

生产者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均不具备。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生产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后就属待售产品,而且作为福利的形式发给员工存在着价值交换的行为;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据,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致使其产品出现缺陷。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设备漏电属一般性产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 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字数在1000字以上)

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

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3.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可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根据案情,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1.前提是他的伤害确实因啤酒品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

2,可以是啤酒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根据《消费者治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国家皮衣厂购得2100元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暴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问:

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6.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了已,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在起诉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甲乙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1.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请问:(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2.2004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4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2004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需要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就是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首先他是明知的,只有在甲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实用“双倍赔偿”。2:以公司名义购买,极有可能用于商业经营(依证据而定),也就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因此不能适用《消法》对其进行赔偿。

(3)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双倍赔偿”即退货返款3000元,另外赔偿一倍货款3000元。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合同法》《消法》第49条等

3.A纺织品公司主要市场在甲地,2008年12月,发现B公司生产的提花布产品正在逐步打入甲地。由于B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A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A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2009年1月,在A公司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1)与甲地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2)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厂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2009年10月,甲地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C公司、D公司,为了巩固甲地该产品的市场利润,A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纺织品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A公司在乙地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纺织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乙地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E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虽然都属于纺织品的生产商,但由于各自侧重于当地不同的市场,因此之间不存在实质竞争,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A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乙地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A公司和E公司2008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他国市场营业额

中国市场营业额

A公司 0.5亿元 11亿元

E公司 0.3亿元 10亿元

合计 0.8亿元 21亿元

另知,A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要求:根据价格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哪些?(2)A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A公司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包括哪些?(6)A公司并购E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答案】(1)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①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②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③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明码实价。(2)A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如果A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另外,该行为属于《价格法》中所规定的“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王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依其规定处罚。

(6)①A公司并购E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A公司并购E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②A公司并购E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A公司和E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

选择题

1、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D)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E.乙医药连锁超市和甲药厂约定:前者只按照某最低价格从后者进货。解析:D,条文禁止最低;E 没有暗示支配地位,另外和题干不呼应。

2,在某市场,甲乙丙分别占据着40%、30%、9%,的份额,其他经营者的都不足1%,那么,关于甲乙丙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BC)

A.认定甲有

B.推定甲有

C.推定乙有

D.推定丙有

3.假设某商场在促销乙厂的“压力锅”时,谎称商场要转产歇业,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该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CD 4.消费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乙厂生产的“压力锅”之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下列的处理方法哪些不正确

A.该商场认为购物小票上已经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因此拒绝退货

B.该商场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此拒绝退货

C.该商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商场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答案:ABD 5.假设钱某借用了其朋友个体工商户赵某的营业执照,在中友商场租赁了柜台,并销售乙厂生产的“压力锅”,消费者李某在该柜台购买了一个“压力锅”,使用时“压力锅”爆炸,请问钱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A.钱某

B.赵某

C.中友商场

D.乙厂

答案:ABD 6.在上题中,李某因为“压力锅”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案:BC 7.乙厂生产“压力锅”时,为了便于宣传促销,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某市质量监督局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乙厂写的书面材料出具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孙某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压力锅”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有哪些民事补救办法

A.要求乙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要求该质量监督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产品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消费者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 8.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C.限期转让营业

D.处以罚款

答案:ABCD

解析: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

公厕收费合法吗

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一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需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

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

答案:C 10.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答案:D

11.下列情形中,消费者因使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在请求赔偿时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是:

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

B.消费者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甲公司因并入乙公司而解散

C.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产品

D.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进行销售,租期未满

答案:AC 12.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是正确的: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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