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双价字〔〕63号)_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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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流 县 物 价 局 双 流 县 财 政 局 双 流 县 水 务 局

双价字〔2006〕63号

关于印发《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搞好双流县境内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水电局联合转发的《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价发(1995)295号)精神,我们结合双流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双流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双流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双流县物价局双流县财政局 双流县水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双流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电厅(川价字非[1995]118号)文件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水电局(成价发[1995]29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双流县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三、征收对象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对象包括:

1、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自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

2、对已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不进行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3、对非定点、流动式、自己治理不现实的单位和个人。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对象是指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四、减免项目

1、生活垃圾按规定倾倒在处置场和受纳场免交水土流失防治费。

2、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3、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4、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免交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5、工业项目减半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6、其它需要减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项目须报经县政府批准,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五、收费标准

(一)、防治费

1、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即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0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4)对以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取的,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计收防治费。

(二)、补偿费

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对损坏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

(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六、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开发建设项目在立项、报建前须向计经、建设部门出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计经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同意报建,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前征收。矿山等生产项目实行定期征收。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专用票据,并加盖“双流县水务局财务专用章”。征收的费用按照《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管理使用。

七、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全部纳入县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征收的费用上交省和成都市各10%;其余80%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籽和栽植与补植的补助,水土流失的普查,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水保工作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水土保持的宣传、技术咨询、奖励,以

及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的公务费、业务费等。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保工作,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

八、凡应缴纳防治费、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同时不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无故拒交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双流县物价局、双流县水务局解释。

十、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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