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一)_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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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具体适用:

当《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有矛盾(不同规定)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2、法律条文的结构设置

法律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3、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

签订合同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履行合同时,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

以合同的解除为例,雇佣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全凭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而劳动合同则不然,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方可解除合同。

(三)主体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四)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五)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

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佣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六)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七)报酬计算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八)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

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是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5、试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的范围?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④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不属于《劳动法》所称劳动者的范围?

①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③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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