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行为规范_员工考勤及奖罚制度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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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请 假 申 请 表

因个人身体事由,现从 2012-8-13 至

申请人:

院领导签字 :

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病假

第四章产假

第五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

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

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l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

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哺乳假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女员工哺乳时间,每天2次、每次30分钟;假期到婴儿满1.5岁止。婴儿满1.5周岁

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第六章婚假

第八条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

以增加至2周,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第七章丧假

第九条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年休假期为: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第十一条合理安排年休假

1、各部门要结合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无法休假的现象;

2、各部门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

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

用;

3、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

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4、病事假可以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

减工资、奖金待遇;

第九章旷工

第十二条几种特殊情况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包括迟到超

过1小时并无事先请假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

理;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

之日按旷工处理;

5、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⒍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

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

旷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十四条婚嫁、丧假、产假、哺乳假和年休假等国家规定假

日工资按在职发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女职工产假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

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

题解答)的通知》三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女职工的产假作如下

说明:

1、女职工生育后,顺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在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晚育(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

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的增加60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遇公休和法定假日不顺延。

对于此类请假,请相关人员持本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

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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