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商局说理式案件终结报告_工商局案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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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虚假宣传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县局案件核审委员会:
于2011年*月*日立案调查的***虚假宣传案已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拟作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报告如下,请核审: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1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嫌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于2011年*月*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主办、**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案经由公平交易科调查,于2011年*月*日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19**年 **月**日,系**省**县**乡**村人。现居住地:**县**镇**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县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期限截止**年**月**日。
字号名称:*****
注册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2011年2月,当事人为了对其销售的‚*****‛等品牌化妆品,出资**元在其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了一块电子广告显示屏,并将含有‚央视品牌‛等内容的广告词植入该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播放;同时,当事人在推销其部分化妆品的彩页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了‚*******‛的广告用语,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006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于通过央视国际网站发表过‚关于部分企业擅自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严正声明‛,称:‚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和证书,上述企业的行为从未得到过中央电视台的许可和承认。‛的声明。案件调查人员进一步查明,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尚未对其发布的广告涉及的化妆品产品进行销售,故当事人在本案中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
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此证据由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
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
四、当事人提供的印制有‚****‛的广告用语的彩页广告,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
五、案件调查人员调取的中央电视台关于‚央视品牌‛的声明,此证据用于证明中央电视台未进行过所谓‚央视品牌‛评比的事实。
五、执法程序的说明:
本案于2011年*月**日根据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并立案调查,经由**县工商局授权公平交易科全程办理,于2011年*月**日立案调查,立案期限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关于七日内立案的要求,至2011年*月*日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发布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
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虽然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案发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客观上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情节,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0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办案人员:****
办案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