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练兵法律知识培训讲稿_法律知识培训讲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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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知识培训

一、行政处罚法律知识

1.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

(1)属于其他部门(包括其他药监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2)遵循上级局职权分工和本部门事权划分。比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授权省局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规定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案货值20万-50万元(含50万元);

(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

(三)依法需要吊销或撤销本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四)其他案情重大,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市级药监部门可以管辖辖区内一般应当由县级药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但是应当有下级部门不适宜管辖的理由,并依法作出自行管辖的决定。

(3)需要吊销非本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原发证部门。

(4)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性质已经不属于行政案件,因此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能等待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再行移交。处罚决定未作出前移送的,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再进行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合法

(1)检查和调查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并出示身份证件,应当记录在执法文书中;

(2)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意见;

(3)处罚之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包括当场处罚);

(4)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听证或者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不代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5)执法文书送达必须合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场的当场宣读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必须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1)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公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是确定主体的必要证据。持有营业执照但是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属于其他组织,如连锁门店、分公司。案件内应当有违法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完全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情形;

(3)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认定或者计算准确,符合法定计算标准。

4.适用法律正确

(1)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一致;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适用全称;

(3)适用法律条款全面完整,条、款、项、目准确;

(4)符合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

5.处罚适当

合理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轻、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相同或者类似违法案件不应给予明显不同幅度的处罚。

6.处罚全面执行

(1)准确执行处罚决定;

(2)逾期未履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不得擅自减免、变更、停止执行。

6.案卷管理规范

案卷文书书写规范、准确、无漏项,字迹清楚,无随意修改现象。

二、行政许可法律知识

1.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权限

市局目前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为8项: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局除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外,参与办理许可事项时均作为我局设置的便民服务点,而并非受我局委托办理许可,因为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本部门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目前暂时没有此方面依据。

2.行政许可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是基本的法定许可程序。

(1)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最好同时提供示范文本);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5日期满视为受理;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4)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形成记录;

(5)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许可的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有承诺期限的必须遵守承诺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

(6)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3.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案卷文书书写规范、准确、无漏项,字迹清楚,无随意修改现象。

三、行政强制法律知识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药监部门依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执行仅有执行罚。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均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只能由稽查执法人员实施。

1.实施行政强制事实应当清楚

认定违法主体、被强制对象和符合强制条件的证据应当合法、确凿充分。

2.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法律应当准确

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应当由法律设置。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的(如化妆品监管),可以适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特别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有上位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重复提到强制措施的,不得直接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应当合法

(1)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2)2名义上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最好配合录音、录像或邀请见证人等手段)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均应签名;

(10)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加贴封条。

(11)涉嫌犯罪应当将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2)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期限,除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外,强制措施期限不得顺延,期限届满应当解除。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不提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诉讼期间届满后第3-6个月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前十日或者届满后,应当催告当事人十日内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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