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_安全社区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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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海安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促进海安县安全社区建设、规范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社区”定义的、达到《南通市海安县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下简称《标准》)的城市社区、企业主导型社区和农村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以街道为单位申请的,其所属社区/村应有80%以上通过安全社区评定且为合格。
第四条 海安县全面创建安全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创安办),负责海安县安全社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社区的评定与管理程序,分为申请、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及初审
第六条 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填写《创建“海安县安全社区”备案表》并递交创安办备案。
第七条 申请评定海安县安全社区的条件:
(一)按照《标准》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1年以上;
(二)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海安县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镇(区)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向创安办提出评定申请;若镇(区)整体提出评定申请,应加盖镇(区)印章后向创安办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社区提交材料:
(一)《海安县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二)创建安全社区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社区概况(人员、地域、辖区单位等)、按照《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第十条 创安办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社区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由创安办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
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定组成员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第十四条 评定计划的编制。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认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纪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或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通报现场考察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创安办提交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创安办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创安办对综合评定结论进行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社区,通报镇(区),对达标社区颁发“海安县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应该提出重新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创安办派出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获得“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创安办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创安办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创安办将要求社区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由创安办撤销其“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
第二十六条 社区在保持“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创安办将撤销其“海安县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社区,可
向创建领导小组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