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待遇与社会保障新政策_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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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论坛:2012年军转干部安置待遇与社会保障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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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2.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在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3.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4.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期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5.对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6.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7.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转业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转业后被评为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8.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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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0.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