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规定_仓库管理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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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使仓库管理规范化、合理化,防止损失,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入库管理
第三条 新到物品入库前:①货品到仓时,质量检验员要严格检查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外包装,履行交接手续;仓管员要根据送货单、检验报告单核实合格数量,不合格品不得签收入库。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超出或者短缺、规格型号不符、货品破损的情况,仓管必须报告给采购人员或者公司领导,协商后采取以下措施:a.拒收,b.据实签收,c.先将物料暂存,不做正式验收,协商好后按协商数量签收;验收无误后,由仓管签收并做入库帐。③其它退货入库:仓管按实数直接做入库帐(红字冲账)。
第四条 物品摆放要按品种分类,仓库物料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料分区域保管,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
第五条 物品摆放要建立库位信息、标记和物料卡,写明日期、品种规格、数量,按入库出库数量及时更改物料卡,并填写领用日期和领用人。
第六条
第七条 定期整理库内环境,保证库内清洁卫生。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帐,详细记录物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产地、来货时间、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和实存数量。
第八条
定期进行帐目核对,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三章仓库保管纪律
第九条 仓库人员要严格遵守仓库纪律和要求,其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
得擅离职守,严禁窜岗和偷懒睡觉。
2.仓库人员在办公区或处理公务中应言行文雅,举止端庄,仪表大方,注
重本身品德修养,维护公司形象。
3.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4.对自己的工作任务要认真负责,各种单据录入及时完成,不拖延、不积
压。
5.注重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清洁,办公桌严禁摆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书籍,做到实效整洁,规范有序。
6.严禁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吃食物、看电影、玩游戏等一切与工作无
关的事情。
7.严禁在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聊天闲谈、搬
弄是非等与工作无关,扰乱秩序的行为。
8.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酗酒,任何人在仓库吸烟仓管都有权制止或上报。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对违反者仓管有权对其驱出;也有权在不通知
当事人的情况下,向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申请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以作警示。
10.严禁未经财务主管同意修改电脑帐目,严禁在仓库内涂改各单据帐目、抽换帐纸。
11.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以及私人物品。
12.仓库人员应洁身自爱,不得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
机密和职务上的秘密,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及从事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15.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及临时照明设施。
16.仓库内严禁超重、超高堆放物品,应严格按照仓库的安全要求堆放,不
得违章作业。
17.要主动参与仓库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
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进行解决和完善。
18.仓库人员除上班时间外,必要时有义务加班,加班费按相关规定给予。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先备货做账,再出库签字办理出库手续:①仓管员接到生产领料单、销售出库单或调拔出库单,要及时按领料单(色卡)所列编号、品名、数量、品级备货。确保发货准时、准确,不得延误。特殊情况应提前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协调。②所有领料或物品借用出库,必须做好登记或者做帐:a.车间和代加工厂领料,仓管配出物品,确定数量、型号后登记签字或开单签字后做帐;b.公司各部门人员零时借用的物品,必须做好登记或开单签字后方可出仓,退回时(原则上须出示原始出库单据)销帐签字。c.仓管有权拒绝任何口头上、或手续不完备的出库要求。d.次品换料和补料:本公司车间换料必须出示次品物料以及主管所签的原因说明,补料必须出示车间主管和物控部经理的签字方能发料;代加工厂换料或补料需我司物控部经理的签字同意方能换料或补料,其换补料金额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处理。
第五章仓库盘点
第十一条 仓管员对库存物资的盘点要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须财务人员、仓管在场进行盘点。要看帐点物,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部门、总经办审核签字,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预防事故与检查
第十二条 仓库人员要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物料保管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鼠、防虫、防霉变
质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必须经常检查调查库内干、湿度,保持通风。
4.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安全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止。
第十七条
第七章附则 本规定由物控部制订,报总经办批准后由物控部执行。本规定由总经办、物控部负责检查、修改和解释。本规定施行后,凡是其他相同规定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制定:物控部 赖朝美审核:物控部(经理)审核:行政部(经理)审核:财务部(经理)复审:人力资源总监审批:总经理(签字盖章)20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