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_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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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省公司本部、苏盐连锁、井神股份公司、淮盐矿业公司、东泰公司、盐海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结算中心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账户结构管理
第五章 结算中心在工商银行(或指定银行,下同)设立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各成员单位资金,各成员单位资金须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置收入、支出(基本户、下同)两个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除专用账户、贷款账户外,原则上其他银行的账户予以注销(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未经省公司同意擅自保留的,作违规处理。
收入账户用于各单位全部收入资金回笼和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支出账户用于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拨付和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各成员单位支出账户与收入账户应严格分清用途,不得混用。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下列资金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社会保障基金;2.住房基金;3.其他专用账户。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可在提供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一个贷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须将保留的银行账户情况和用途报结算中心备案(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 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统一管理。二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三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其主管二级单位批准并报结算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禁止在信用社、储蓄所、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结算中心指定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名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内部机构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银行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因需要移交他人暂时代管的,应委托第三人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因故被查封、冻结的,应于当天将详细情况书面报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各成员单位对所有在用的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二级单位直接报结算中心,三级单位报主管二级单位审核。结算中心依据审核情况签发审查结论和处置决定。
第四章 账户存款余额管理
第十五条 结算中心根据批准的资金支出预算将资金拨入支出账户,该账户余额一般不应超过当月预算开支限额。
第十六条 单独开设还贷专用账户的,除银行事先约定外,原则上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转入收入账户。单独开设税务专用账户的,除纳税前3个工作日外,纳税专用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大于1000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并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2.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纪单位或个人按照绩效年薪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如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结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