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立”国法“,律师解读《反家暴法》[版]_律师反家暴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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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立“国法”,律师解读《反家暴法》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律师
一、明确界定“家暴范围”,将精神侵害纳入其中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对于家暴的表现形式的认识,仅限于殴打等身体侵害,但随着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严重性的凸显,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那么在这次新颁布的《反家暴法》当中,则明确将精神侵害纳入到家暴范围中,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家庭成员遭受经常性的辱骂或者恐吓等不当言辞的攻击,也可视为遭受家暴,同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二、扩大遭受家暴后的救济途径
新颁布的《反家暴法》基于不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创设了多种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三大块:社会救济,行政救济以及司法救济。
其中,社会救济包括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有义务给予帮助和处理;行政救济是指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并很据不同情况对施暴者采取治安处罚、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等不同措施。司法救济则是指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本法颁布的一大亮点。它实际是通过司法途径把对家暴的事后整治转化为事先的预防。它通过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将禁止施暴者实施家暴,实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当然,在即将颁布的《反家暴法》中,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理期限予以明确化,从而使得该救济途径极具可操作性。
三、打破“外人不得干预家暴”错误认识,鼓励各界介入家暴,强化基层组织、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反家暴责任。
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外人不得干预”,显然该认识是不对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实际上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的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除此之外,新颁布的《反家暴法》还有针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不同方面义务的设定,例如在相应工作范围内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活动。
四、另外,我本人也想从律师工作的角度给出大家几点建议: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
2、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要拨打110;
3、向社区妇女维权机构进行求助,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介绍律师、法律援助等提高预防能力;
4、注意收集家暴的证据;
5、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陋习的话,离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