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帐务处理工作补充规定_仓库管理工作计划三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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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帐务处理工作补充规定

为适应公司管理提升的需要,进一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明确仓库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同时及时准确地为财务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提高物资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原有《仓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仓库帐务处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单据

1、《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周二、五及月底关帐日为仓库交单日,遇交单日无单可交,也应在财务单据签收表上签名。根据此项规定,月底财务将对签名情况进行统计,凡在交单日没有签名的,每缺少一次罚款10元。

2、标准件库由于采用生产部下发的标准件清单进行发料,交单前应将单据进行复印留底。

二、登帐

1、配备有计算机的仓库登记电子帐簿,电子帐簿应包含总帐和明细帐。其格式可采用财务确定的统一格式(格式附后),不得自行更改。

2、如仓库认为财务表格不适合本库特点,可自行设计格式,报财务批准后采用。格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登帐应做到日清月结,使帐簿所反映的库存数据为即时数据。财务将不定期对仓库进行帐实抽查,凡抽查发现未按时登帐的(不含抽查日收发数),每次罚款10元;

4、经抽查发现帐实不符,属实多帐少的,查明原因后进行入帐。属实少帐多,而仓管员又无法说明理由的,由仓管员负责赔偿。

5、电子表与纸质表必须有合计数。手工记帐的仓库,须在帐簿每月最后一笔业务下划红单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并下划红单线,本年累计、合计下划红双线。

三、对帐

1、仓库应在每月关帐日即25日将本月电子报表发送至财务部。

2、财务部收到电子报表后应进行核对,并在下月3日前将对帐表发放仓库。

3、仓库收到对帐表后应在2日内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进行反馈。如无反馈,视为无异议,仓库应按核对无误的数据出具纸质报表,签字后交财务。

4、自查有异议的,仓库应在对帐表中注明理由并回传,财务核对后再发回,直至对帐无误。

5、对帐结束后,财务对当月收发存进行关帐。

6、关帐后,除个别情况,不得再对关帐前业务进行任何修改或调整。如遇特殊原因,本期发现前期差错,由差错责任人写出理由书,报主管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领导批准后,财务与仓库在获批当月同时进行调帐。

7、对本期差错不作处理,以致遗留下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开始执行,其他事项从《仓库管理制度》规定。

财 务 部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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