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_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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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6月,张龙(化名)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南昌市西湖区申请设立了一家酒店,但经营状况不佳。由于生意不好,张龙(化名)委托他人到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2013年1月,沈童(化名)持张龙签名的委托书到西湖区工商局办理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张龙仍为酒店法人代表。

变更名称后,酒店生意仍不见起色,并欠下一笔债务。债主将张龙告至法院。张龙为证明自己与更名后的酒店经营产生的债务没有关系,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区工商局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称委托书中的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

2014年4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坐在被告席上,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西湖区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诉辩双方还围绕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是作形式审查还是作实质审查展开了辩论。原告张龙认为,西湖区工商局在变更登记前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向其本人打电话核实或辨认相关材料上签名的真假等。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西湖区工商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酒店名称变更登记时,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查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主审法官、行政庭副庭长张世民说,本案中,即使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不是张龙本人书写,但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的材料,西湖区工商局对此予以了审查,包括张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等材料,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据此,法院确认西湖区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一审判决维持被告西湖区工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决定。

西湖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实施微博同步,并邀请原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原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副政委邱娥国,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煌上煌集团董事长徐桂芬,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省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熊迪如,西湖区纪委第一纪工委副书记张蕙,南昌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明等人参加庭审旁听。

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是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事实依据(1)2010年6月,张龙(化名)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南昌市西湖区申请设立了一家酒店。

(2)2013年1月,沈童(化名)持张龙签名的委托书到西湖区工商局办理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张龙仍为酒店法人代表。

(3)张龙为证明自己与更名后的酒店经营产生的债务没有关系,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区工商局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称委托书中的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

(三)分析

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行政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龙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南昌市西湖区设立一家酒店的申请作出准许,以及对张龙变更酒店名的申请作出准许,处于管理方的是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于被管理方的是张龙,所以,行政主体是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是个体工商户张龙。而沈童作为张龙的委托代理人替张龙办理酒店更名手续的,他不是管理方也不是被管理的一方,他是行政第三人。

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做出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依声请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本案中,发生了两个行政行为,一个是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张龙的申请,准予其在南昌市西湖区设立一家酒店;一个是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张龙的委托人的申请,准予其更改酒店名称。这两个行政行为都是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行政主体而作出的行为,都属于依声请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系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系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其权利与义务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决意行为。本案中,行政许可表现为行政主体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相对人张龙的申请,准予其在南昌市西湖区设立酒店以及变更酒店名称。本案的两个行政行为都是行政主体(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行政许可权,针对特定的人(酒店法人代表张龙),就特定的事项(设立酒店、变更酒店名称),作出的行为,这两个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决定或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行政主体适格,行政行为符合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具备事实依据,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在本案中,对于行政主体南昌

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行政相对人张龙的委托代理人沈童替张龙办理变更酒店名称的行政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行政主体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适格的,它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权限范围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本案中,即使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不是张龙本人书写,但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的材料,包括张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等材料,西湖区工商局对此予以了审查,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行政行为是具备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的。所以,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主体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律代表人。张龙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区工商局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称委托书中的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时,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作为行政主体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该诉讼活动,出席庭审,坐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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