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_跳高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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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撑竿跳高裁判工作
1.任务
在田赛裁判长领导下,执行田径竞赛规则有关条文的规定,保证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的顺利进行。2.工作方法
(1)学习文件,明确职责与分工。申报使用器材,检查场地器材,熟悉仪器性能。
(2)赛前40—50分钟,由主裁判整队进入比赛场地,对场地器材、仪器设备进行复查和调试。管理裁判员和记录员到赛前控制中心进行检录。
(3)赛前35—40分钟,带领运动员进场。主裁判向运动员提示注意事项,宣布起跳高度及升高计划后,令运动员开始丈量步点和助跑距离。撑竿跳高赛前30分钟,管理裁判员督促运动员登记自己所需的架距。
(4)在跳高赛前凹—25分钟,撑竿跳高赛前30分钟,组织运动员按比赛顺序进行1—2次试跳。
(5)赛前3—5分钟,停止练习。主裁判监督丈量第一个起跳高度。撑竿跳高设臵好第一位运动员所需架距的位臵。记录裁判员登记运动员免跳高度,其他裁判员整理场地。
(6)按规定时间准时开始比赛,显示牌显示第一位试跳运动员的号码、跳次。起跳点裁判员站在跳高架旁、运动员助跑方向的异侧面,将红旗平举。放下红旗的刹那,计时钟开始启动,运动员试跳开始。撑竿跳高放臵横杆裁判员准备接竿。
(7)当计时钟距时限还有15秒钟时,时限员应立即举黄 旗示意。当时限已到时,黄旗即落下,运动员不得试跳;起跳点裁判举红旗,以失败论处;记录员记录该运动员一次无故延误比赛,试跳失败。(8)运动员试跳成功,上举白旗,失败则上举红旗。
(9)记录员在成绩记录表上记成功或失败的符号,检查记录员在显示牌上显示试跳成绩,终端操作员输入成功或失败的信息。(10)记录员告诉检查记录员准备试跳运动员的号码,检查记录员在显示牌上显示。起跳点裁判员将红旗平举,运动员准备试跳;红旗放下,开始试跳。
(11)准备试跳的高度,凡超过纪录时,主裁判应请田赛裁判长、技术官员对横杆的高度进行核查。当运动员跳过破纪 录的高度时,请田赛裁判长和技术官员再次检查高度无误后签字。
(12)一个高度比赛结束后,被淘汰的运动员由管理裁判员带领退出比赛场地。最后三名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由管理裁判员带至赛后控制中心。
(13)比赛结束时,记录员整理好所记成绩名次,并与终端核对无误后,交主裁判、技术官员、田赛裁判长审核签字后送编排记录公告处。
(14)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时,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位臵女口图3—2—4和图3—2—5所示。轮次:
高度项目:田赛高度项目一个高度为一个轮次,一个高度有三次试跳机会,即3个跳次。3次试跳中的任何一次成功,该运动员可以晋升下一个高度的试跳;任何高度的3次试跳都失败了,该运动员被淘汰。免跳:
高度项目:运动员可在裁判员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的任何轮次、任何跳次上决定是否试跳。不管在任何高度上,运动员有3次试跳机会。如在某一高度上第1次或第1次和第2次试跳失败后,仍可请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试跳的次数,只能是前一高度上试跳失败后所剩余的未跳次数。一经申请免跳,不得恢复该轮次或跳次的试跳。兼项:
如运动员有兼项,该运动员提出申请,有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次比赛中或在跳高每轮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某运动员后来又决定不参加试跳(掷),或轮到其试跳(掷)时不在场,一旦该次跳(掷)时限已过,应视其试跳(掷)失败。高度项目的名次判定:
⑴在最后高度上,谁跳过的高度最高,谁是冠军。
⑵如果在相同跳次上跳过同样的高度,就出现成绩相等。这时,按如下判定:
①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失败次数少者名次列前。②如成绩仍相等,全部比赛中试跳失败次数少者名次列前。③如成绩还相等,涉及第1名时,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其造成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利的最低高度上,每人再试跳1次。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则将横杆提升或降低(跳高升或降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1次,直到决出名次。其他名次成绩相等则并列。破纪录:
高度项目:在一次比赛中,多名运动员超过原纪录的高度,均承认为破纪录,并将其中的最好成绩视为新纪录。在此之后的比赛中,运动员的成绩须超过新纪录方可被承认为创纪录。跳高哪些情况下越过横杆算试跳成功?
(1)在规定时限内成功的完成试跳动作。(2)单足起跳越过横杆。(3)试跳越过横杆或越过横杆前,身体任何部分未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
跳高比赛时,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1名。除非比赛中只剩下1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a)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或(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试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臵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