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_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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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省、地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目标,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织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法规、政策;
2、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和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4、指导乡(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5、编制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
6、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筹措所需医疗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的监管。
(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落实贫困弱势群体就医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县监察、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对救助对象的减免政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补偿和医疗救助程序,并予以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落实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接诊救助对象过程中,核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明和《五保供养证》、《低保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并按规定对持证对象实施优惠和减免。
3、对暂时无力缴纳住院预付款并处于重病生命危险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要先接收其住院治疗,后补交住院预付款,不能将病人拒之门外。
4、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及时为申请医疗救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所需的证明和相关资料。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法规、政策;
2、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批、上报;
3、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4、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表册和资料;
5、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七)社区、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2、协助做好对救助对象的调查、公示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对象
第五条 救助范围:拥有本县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因家庭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城市“三无”人员;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城乡低保对象;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在校大学生;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如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只能按一种身份就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的费用。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分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参合”);对家庭经济困难且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实行 “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一)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参保”、“参合”,是指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应救助人数,按年度一次性统一划拨资金全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代缴“参保”金或“参合”金;对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可视当年资金状况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或全部 “参保”、“参合”金。
1、资助标准
资助“参保”、“参合”标准,按当年规定的标准代缴。
2、办理程序 在年度“参保”、“参合”时间内,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将资助对象名单报县民政部门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将审核后的名单交乡(镇)“新农合”及“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资助对象的“参保”、“参合”手续,并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门诊救助
1、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是指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的医疗救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由特困医疗救助金据实给予全额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四、五类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由特困医疗救助金按不低于50%予以门诊医疗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如已享受领取优抚门诊医疗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门诊救助)。
2、办理程序
由患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五保供养证》、《低保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门诊发票复印件,经社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财政所将医疗救助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一折通”。
(三)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救助。
1、救助比例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按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但救助金额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2)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按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的60%进行救助,但救助金额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按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但救助金额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
(4)对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县民政部门可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
2、办理程序
由住院患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医疗发票复印件,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还须提供“三无”人员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等证明。经社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乡(镇)财政所将医疗救助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一折通”。
(四)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以救助。
第九条 张榜公示
乡(镇)社会事务办、社区、村(居)委会每月10日前要分别在本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内将上个月救助人员名单、救助金额、救助病种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县民政部门。
第十条 救助特办县民政部门对特殊情况的病人申请医疗救助,实行救助特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社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乡(镇)审核,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直接发给救助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住院患者在“城市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60日内应当提交救助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限的,是为自动放弃申请医疗救助,县、乡(镇)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民政部门依据上年度支出情况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要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安排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办理资金的汇集、拨付等业务。要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到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乡(镇)要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款专用。要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不能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必须确保资金安全,要及时足额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县财政部门监管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医疗救助工作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故意虚报数据骗取上级补助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相应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对个人编造假情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律如数追回补助款,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全额赔偿,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乡特殊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织金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方案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