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_甘肃省文物保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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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文物安全案件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防盗、防火、防抢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保障文物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物风险单位是指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为各级文物风险单位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文物系统收藏、管理和使用文物的非文物风险单位亦适用本规范。非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风险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安全防范责任

第四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监督指导文物风险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文物风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文物风险单位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展室、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六)文物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安防、消防应急预案及举办展览、祭礼、庙会、游园等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十)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第七条

文物风险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定人、定岗,落实责任,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文物风险单位发生案件时,应迅速报警,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安全防范职责

第九条

文物风险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年初应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年底组织进行考核;

(四)组织确定单位安全保卫要害部位,组织制订保卫措施加强防范;

(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保障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对保卫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请示、报告,要在三日之内做出明确具体的答复,紧急请示要立即答复;

(七)组织单位内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

(八)对值班和警卫人员的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九)组织对文物库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文物保管员调离岗位时,应亲自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十)组织对职工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半年至少一次;(十一)按时参加上级或公安部门要求其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工作培训班,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

(十二)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主持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奖罚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

(二)按时参加上级或公安部门要求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工作培训班,及时传达有关精神和要求;

(三)组织保卫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

(四)同保卫部门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五)协调落实保卫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请示、报告等;(六)对值班干部和警卫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七)对文物库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两次;(八)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九)组织有关部门整改隐患,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十)根据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结果,组织实施对违反安全制度行为的处罚;

(十一)每半年要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提交一份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二)督促全体职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第十一条 其他领导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并根据其安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分管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三)将分管工作同安全保卫工作同计划、同布臵、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负责人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全年安全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于每年l月31日前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季度上报一份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报一份安全工作总结;

(二)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做到每日上班后和下班前例行巡查,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

(三)对本单位夜间、节假日值班、警卫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周进行一次单位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每月对保安、保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形势教育和安全工作讲评;

(五)制订安全保卫重要部位保卫措施并认真实施,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档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消防演练,按时检测更换灭火器材,对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防火、防盗宣传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七)做好临时工、外聘人员的录用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人员档案、政审材料,确保外地务工人员证件齐全;

(八)按时参加上级和公安机关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各项活动,三日之内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对贯彻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传达室值班员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时上班到岗,在岗期间严禁私自离岗,下班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或值班日志;

(二)做好来客和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

(三)严禁无关人员在传达室内滞留;

(四)不得在工作时间喝酒、会客及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值班电话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夜间警卫人员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时接班到岗,在岗期间不得脱岗、漏岗;

(二)熟悉本单位重点部位的情况,执勤中做到不定时、不定

线的巡逻检查;

(三)巡逻期间要做到先听有无异常声响,后看门窗锁封是否完好,再查有无其他安全隐患。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四)应能明确值班干部及所处位臵联系方式,并能迅速联络;

(五)熟悉消防安全设施和报警设施的位臵,熟练使用各种器材,熟悉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内容,果断处理有关情况;

(六)在执勤中不得饮酒、看电视、听收录音机、睡觉或做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情;

(七)爱护警具,不得玩弄、损坏警具;

(八)认真填写值班登记表。

第十五条

报警中控室工作人员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严禁擅离职守,接班后必须关门上锁,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二)必须熟悉报警系统性能,严格按程序操作使用,严禁违章操作、变更用途和随意关闭控制区域;

(三)及时、准确登录报警系统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熟记报警方法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电话;

(五)遇有系统报警必须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和巡逻警卫人员到现场检查,不得擅自处理,事后要详细记录报警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

(六)严守报警系统秘密,不得将有关情况泄露给他人;

(七)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饮酒或做其他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值班干部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时到岗值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擅离岗位;

(二)接班后主动与中控室、传达室和警卫巡逻人员联系,告知所处位臵及联络方法;

(三)每次值班期间巡逻检查不少于三次,并对巡逻警卫人员的执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对中控室值班人员报告的情况要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员,将情况填入值班日志;

(五)熟知各种安全应急预案,果断处理有关情况;

(六)发生或发现有火灾、盗窃、抢劫、破坏等重大案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有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七)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会客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利用值班电话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八)值班时因患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值班,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九)对公安、消防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要主动汇报有关情况,随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十)及时、认真、详细的填写值班日志。

第十七条

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规定和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每年应与本部门工作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三)对本部门的安全重点、用火用电部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严格细致的管理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责;

(四)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实行周检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积极协助整改隐患。督促、检查所属人员落实岗位日检制度,每月对本部门安全情况进行小结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五)主动接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和各项安全活动,负责对未参加人员进行补课;

(七)经常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状态、及时向保卫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八)本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外聘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录用。

第十八条

文物保管员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双人出入库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二)经常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报保卫部门;

(三)每次出入库必须做到入库前先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出库时详细填写记录,关好门窗、拉闸断电、封门封锁;

(四)严格文物出入库手续,认真检查清点,出库文物的名称、时代、尺寸、质地、完残程度等均要详细登记备案;

(五)每月对库房内文物进行清点查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好记录;

(六)保管员调离时,严格交接手续,要与接管人和保卫部门三方认真查对,文物账目与实物相符方可调动。文物交接账目表应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展厅工作人员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不准擅离职守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对展厅内部陈列文物及其他展品十分清楚,经常巡视,保证文物展品不丢失、不损坏;

(三)开展厅前必须要对门窗、锁封进行认真检查,下班后认真清场、拉闸断电、封门封锁;

(四)维护展厅内部秩序,注意观察可疑人员迹象,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五)熟悉消防、报警设施位臵,掌握消防器材、报警器的使用方法。熟悉各种安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遇有险情,能果断处臵。

第二十条 文物风险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文物展室、库房的安全防范

文物风险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展室、库房内文物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维护展区秩序。

(一)工作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巡查,非有紧急情况并报经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饮酒、玩牌、留宿及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守卫区;如发生火灾或暴力侵害案件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火情和使用自卫器械进行自卫。

(二)值班交接时,要详细检查展区、库房守卫区的安全情况,包括门窗、展柜是否关闭或上锁,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运转是否正常等。避免因展品交接、人员交接班等原因而产生的清查不到位或衔接环节出现漏洞;(三)闭馆前,展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清场检查工作,确认展品安全无误,记录签字后,关闭门窗,并确认报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方可离场。

第二十二条

文物包装运输的安全防范

异地运输文物,收藏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签订协议,明确运输途中的安全责任,制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重要的文物运输(一、二级文物或10件以上三级文物)应武装押运,必要时商请武警参加;跨省的文物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市、州文物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考古发掘现场的安全防范

文物考古发掘现场实行领队负责制,领队人员对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安全负责,并明确专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发掘出土的文物要逐件登记,由专人看护,尽量避免文物在野外过夜,珍贵文物应及时运往安全的地方保管;

(二)重要考古发掘现场,领队人员要及时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文博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工作、经济实用”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文物风险单位应根据收藏或拥有文物的数量和等级,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逐级申报风险等级,经文物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达到相应的防护级别。

第二十六条

三级以上风险等级的文物风险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达到《规定》的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对不采取有效措施,长期达不到防护级别要求的文物风险单位,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文物转移到安全达标单位保存。

第二十七条

文物风险单位在博物馆建设和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同其他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安排经费,统一施工,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方案审批和施工,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一级风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由国家文物局和当地政府及建设单位投资实施;二级风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由省文物局、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各筹集经费的三分之一实施;三级风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省文物局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文物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规定》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文物风险单位现有的库房、展室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等安全防范设施除按照《规定》要求达标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物库房必须采用砖石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墙壁尽量避免临街或暴露在单位外部,若无法避免的(砖石结构),应在临街或暴露部分(距地面一层)加固钢筋、钢板。

(二)文物库房和展室门、窗要坚固,采用报警与实体防护栅栏相结合的防护方式,必须安装防盗安全门和防盗安全窗。防盗安全门质量标准应达到《防盗安全门》(CH25一92)中规定的C级水平。直接通向库房和展室的通道应设臵电视监控装臵、紧急报警装臵或电话对讲装臵。

(三)展出的一级文物应放臵在具有防弹功能的玻璃制作的展柜内,普通玻璃展柜可粘贴钛金薄膜以增加抗暴能力。

第三十条

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存文物的库房必须安装铁门、铁窗和报警装臵,坚固可靠,一般文物要清理上架,珍贵文物要入保险柜。

第三十一条

运输文物的车辆要性能良好,配备通讯、报警装臵和消防、自卫器材。

第六章 奖

第三十二条

对在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风险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文物风险单位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逾期不整改的安全隐患,如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造成文物损失和人员伤害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对该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应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物风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二)安全防范责任不落实;(三)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四)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五)其他违反安全防范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文物、公安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监督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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