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最新_省女职工保护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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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7月 下午16点50分国务院正式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在发布当天予以实施。

现将全文内容附于附件。同时附上的是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答记者问》

对比新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区别如下:

1、女职工的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增加至98天;

2、明确了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假期时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明确规定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4、明确了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处罚用人单位的实际方式:

1)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修改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针对目前问的较多的问题,回答如下:

1)如已经开始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就目前是否适用新规定?

答:此问题国务院未作出明确意见,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里面关于是否适用新产假的规定,已开始享受产假但未结束产假的女职工,应按照新规定享受98天产假。

2)晚育假是否已经取消?

答:晚育假在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在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地方性条款,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都有体现晚育假的规定,因此,晚育假并未被取消,仍需执行。

3)目前总共能够休的产假有多少天?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后,是在原有所有可享受的产假上增加8天,其他产假并未取消或减少。

即:产假98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的,多一个婴儿多15天;晚育的,多15天;

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假35天,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2012年04月28日)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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