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_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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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进一步促进教授上讲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1、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培养掌握系统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高层次、高起点、高素质”本科人才质量标准。
2、精品课程建设要综合学科、教师队伍、教材、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各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3、精品课程建设要集教学名师、精品教材、教学改革成果于一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本科课程教学的质量。
4、精品课程建设要采取“重点扶植、稳步推进,成熟一门,发展一门”的措施,在抓好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市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立起以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和市级、国家级精品课程为主的课程建设体系和良性发展机制。
三、建设目标
1、逐步形成一支以主讲教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2、教学内容具有经典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在保证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时代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3、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应使用网络进行教学和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件、授课录像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4、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5、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四、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立项的范围
申报的课程应是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各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主要课程,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
(二)申报立项的条件
1、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2、申报的课程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并不少于3人的教师梯队。
3、教学条件较好、教学建设和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显著的课程,校重点建设课程优先支持。
(三)申报立项的程序
1、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
2、课程负责人申请并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
3、申报课程所在院(部)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五、建设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校级精品课程的规划,并组织专家开展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检查和验收。
2、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该课程享有“上海海事大学精品课程”称号,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学校精品课程结题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3、学校精品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要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负全面责任,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学校组织专家对课程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课程,将被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同时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
5、校级精品课程通过验收即为结题,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一年结题,对于无故不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并取消课程负责人其他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6、凡申请学校精品课程评审的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上海海事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的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资助与奖励
1、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每门3—5万元,分期拨发。学校同意立项后拨发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发40%,验收结题后拨发20%。
2、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在教改立项、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3、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应积极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者将给予配套资助,并提供相关教学条件。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原《上海海运学院评选精品课程暂行规定》(沪海院教字[2003]2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