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宣传问答(二)_社会保险费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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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宣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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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这里说的“当月申报”应如何理解?当月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当月申报,是指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并进行扣缴。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何时确定?
答: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政策文件确定。目前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暂未公布2009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待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公布后,地税部门将统一在网络申报系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在2009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工资未公布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60%(1655元)为最低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否系统自行调整,不需另行申报? 答:是的,从2010年7月1日起网上办税系统、易财税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已作统一调整。如参保单位从7月份起需用“易财税”在网上申报社保费的,需先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易财税”软件最新升级包,调整相应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四、缴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其申报当月社保费。这是否意味着:社保费的缴费基数每月均可变动,不再象以前“一年一定”的做法?
答:是的。按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每月社会保险费。
五、可否不按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每月社会保险费?低于该月工资薪金总额可否申报?
答: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据实为参保员工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地税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六、如果某员工当月整月都休病假或事假,如何确定其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果年底双薪,如何确定其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答:如果某员工当月整月都休病假或事假,其当月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是当月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但不得低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下限。如果年底双薪,其当月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是当月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但不得高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上限。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