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_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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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推荐、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按照“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专门人才,完善评审员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员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员队伍。

第五条 评审员合理享有应有的荣誉,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市长质量奖荣誉,促进市长质量奖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 评审员的产生

第四条 秘书处面向社会招募评审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秘书处组织的评审员遴选: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学士学位)或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有关管理、质量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公正严明,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五条 秘书处受理评审员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由秘书处发放合格证,成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 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贡献等,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对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首先从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其次所属行业(制造、教育、医疗、建筑等),再次职业类别(领导与公司治理、战略策划、人力资本与资源、市场营销与CRM、投资与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研发及工程技术、信息与知识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将评审员专家库成员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分为组长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两级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

第四章 年度评审员的任用

第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中抽取年度评审员,发放年度评审员聘书,授权参与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评审员的抽取原则上依据被评审组织的行业,兼顾卓越绩效模式的各个模块所需人才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秘书处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定期举办专题培训,不定期举办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员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和准确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的专业性。

第十五条 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避免任何有损于市长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十六条 维护所有申报组织,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组织的权益。第十七条 在作为年度评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对被评审组织透露自己的职业,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十八条 不传播危及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在当前或将来影响评奖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将被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

——不与任何人讨论被评审组织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秘书处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委会专家。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不备份拷贝被评审组织信息,不保存被评审组织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组织的讨论。

——被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使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期内直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都不得私自给予被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要尊重被评审组织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遵照秘书处有关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及被评审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应学习掌握市长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评审员应主动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大力推动深圳组织改进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为规范、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秘书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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