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_审判委员会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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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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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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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案件汇报人:
记录人:
讨论案件:
记录如下:
院长 贾仁:现在我们就高秀峰、陈天明抢劫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很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高秀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高秀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公诉人控告陈天明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支持其辩护人王东保主张的其行为构成销赃罪而不是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公诉人起诉书对本案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审判员 宋小志:我认为公诉人指控高秀峰,陈天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本案的定性准确。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天明有没有唆使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审判员 龚嫦彰:我同意宋小志的观点,被告人陈天明教唆他人抢劫车辆,在主观上方面是出于故意。他不仅对高秀峰说他有地方销车,而且明确告诉高秀峰,抢劫时用刀子威胁司机,用胶带捆绑司机手脚。被告人陈天明说这话时明知会引起他人抢劫的意图,但是他确希望这种犯罪意图的产生,属于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副院长 程道明:我也赞成宋小志的观点。根据种种迹象表面应该是直接故意。
审判员 李中华:但是被告人陈天明在案发前主观上不具有教唆高秀峰去抢劫汽车的故意,案发后是被告人高秀峰主动打电话去给陈天明去开车时他才知道事情。被告人陈天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 王源外: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陈天明犯抢劫罪名不成立。陈天明给高秀峰说的抢劫汽车的方法是句玩笑话,陈天明不是有意教唆被告人高秀峰去实施抢劫,并且在被告人高秀峰与同案犯龙海抢劫时,被告人成天明不知道内情,并未参与其中,只是在事后去开的车,后卖掉。
副院长 朱惠菲:但是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院长 贾仁: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高秀峰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而被告人陈天明主观上没有唆使高秀峰犯罪的故意,并未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其事后明知车辆是高秀峰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扔予以窝赃,转移,销售的行为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但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活动,以及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构成销售赃物罪。同时,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明犯抢劫罪,证据不足,要不予以认定。被告人陈天明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天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天明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是实行并罚。
副院长 朱惠菲: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陈天明离异,家中只有老人和小孩要适量从轻,再说他认罪态度较好,我们也要考虑在内,法外留情。
院长 贾仁:这点我也赞同,会考虑的。
出席委员: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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