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_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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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与反证
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为本证;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了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为反证。本证与反证必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相结合。
区别本证与反证的作用在于强调本证的效果与反证的效果是不同的,本证需要是法官建立心证,即让法官“相信”,反证不需要让法官“不相信”,只需要让法官半信半疑就可以了。故此,本证的负担要高于反证。
3.本证与反证
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可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在于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是否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为标准,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民法院区别本证与反证的不同证明作用,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仅原告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是本证,被告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也是本证。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所以,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举出的证据,反证则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举出的证据。本证就是当事人提出主张,然后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个证据就是本证。
反正是没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证据证明对方主张不成立的证据。
甲诉乙偿还借款100万,为证明有借款事实,甲提出有借条,借条为本证。乙提出借条为伪造,有见证人,为反证。
回答者: niuhaomn-助理 三级11-4 17:11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并已有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提出的,或者为抵消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反证不同于抗辩。反证必须提出与本证相反的新事实,而抗辩则否认本证本身的证据力即可,不必另行提出新的事实。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
理论上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不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应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其不利后果仍应当由提
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以借据为凭,该借据属于本证。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该证据就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给他的收据,该收据仍然属于本证。因为被告对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的事实有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否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该证据则属于反证。所以不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且被告为了证明作为答辩的基础事实存在履行其举证义务所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
回答:2006-09-19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