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_关于许霆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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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
摘 要:许霆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经典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本案也对中国法治现状进行了综合的考评,而新闻媒体的介入和影响案件发展是探讨的关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媒体;法律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借记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经查询,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于是许霆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巨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被抓归案。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二、媒体的迅速进入
此案宣判后,许霆不服,以其为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且与同案人相比处罚过重,量刑不公等为由,提出了上诉。《新快报》率先及时披露许霆案件,启动了全民热议。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饭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各大论坛上那些匿名的关注者和网友们推波助澜,激荡着司法者们的认定与审判过程和结果,使本案成为全民讨论的热案。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各个领域都有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特别是在新闻媒体种类日益多样,信息更加迅捷、言论更加自由的局面下,法律与新闻的相互促进与影响关系。对于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尤其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我们的研究不足,而许霆案给了司法机关和我们普通民众深深的触动,我们还需要一个认识到升华的过程:许霆案究竟怎么判才是符合法律与社会的衡平。
不同的观点激烈碰撞着。实际上,法学家乃至法官们的不同观点也仅仅反映了许霆案的不同方面的问题,一些没有被最终采纳的观点未必就是错误的,只是处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从多方面考虑的情形之下催生出的特殊产物。
某些官员也对此也显示出极大的兴趣,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多也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当然也不排除媒体采访或者有目的地引用,以此论证媒体自身对社会的关注、对大众的关爱。报道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的看法,“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件的新型案件的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全体的审判要慎重”;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该案定为盗窃和诈骗都是不妥的,应该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够了”。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旁听后指出“媒体、专家,民意的互动在当时认为有助于司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许霆的无期徒刑命运要想得到如此巨大的变化是不可想象的。”
许霆案一波三折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被一些人称为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但我们知道当中也夹杂着司法的很多无奈。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当时的断案法官希望能够突破法律困惑,获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但从社会反响来看,并没有得到他们预期的效果,民众仍是褒贬不一。姑且不论许霆案件的重判在事实上是否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就法院对此作出的积极努力而言,却是应给以高度肯定的。相比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畸重量刑,重审判为5年有期徒刑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更为符合民众心中的正义理念和标准,绝大多数人还是认为他的行为有些不妥,只是处罚过于苛严。
在许霆案件中,民意与舆论对于将本案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功不可没,成为中国式的民众参与性司法行为,当然没有美国式“辛普森陪审主导”热案效果震撼。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民众拥护和支持”或“舆论导向”来改变法律的审判运行与结果的。在现代社会,“媒体为无冕之王”成为普遍现象。可以肯定地说,对于一个健康发展和前进的社会来说,媒体的介入和导向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民众了解事件和表达意见的有效方式。在舆论的压力下,来自外部的压力和言论束缚着法院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反应速度和处理的公正合理。在舆论的压力下,缺乏司法职业伦理的法官不得不强打精神,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则可以相对大胆秉持良心,作出正义且合理的判决。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意”和“舆论”是要适当考虑,但是绝对不能盲从。毕竟,民意不等于正义,舆论不代表理性。对于法治正义的追求,不是必须要满足全部公众、甚至是最大多数人的意见或者是情感,就连某些法律专家的意见都可以不纳入考虑范围,毕竟,罪行依法而定是法律根本基准。
在现代媒体与网络条件畅通便利的情况下,普通民众有幸能获得较为自由的言论平台,民众在此可以交流,但是不可避免地掺入个人的情感乃至不理性因素,再加上盲从与偏激言行的催化,更易让此滑向负面。法律职业这一需要很强理性和专业技能以及心理素质的特殊行业,不能也不应该被公众的声音而压倒,而事后的采访与法官自己的反应和总结也看出来,此案舆论和媒体的宣扬与参与使案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案件争议与结果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后,大小媒体争先报道或是采访许霆之父,许霆案自网上登载后,先后被95个网站转载。还有的媒体开展了调查统计,得出结论:90%的人认为“量刑过重”,于是开始了对司法人员尤其是审案法官的重袭,法学专家也纷纷发表评论和意见。
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主要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观点,无罪说法中,刑法学家们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证明许霆不构成犯罪。有罪说法中观点众多,甚至还引发了民法学界的不当得利说与刑法的犯罪说之争,而刑法学家内部意见又有不同,有盗窃说、诈骗说、侵占说等之余。盗窃罪内部对于是否是盗窃金融机构,也是众说纷纭。
媒体推动案件进入了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许霆是在其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之后产生的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遂依据刑法的而有关规定,改判许霆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重审判决之后,许霆仍不服,以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上的过失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重审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为由,再次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恶意取款,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64条规定,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仅适用分则应判处无期徒刑,但结合刑法总则,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特殊性来看,又有特殊之处,从罪责与刑罚相适应的角度来说,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没有过重的。
应当说,许霆案自媒体披露报道之后,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理论到实践、从官员到学者再到社会普通民众,都围绕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盗窃罪还是其他罪名,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以及量刑轻重等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交锋。这一争论并没有因为广东高院作出有期徒刑5年的终审判决而结束,而是在新的高度和层次上继续开展讨论。
对于许霆案的一审结果,一些法学专家们发表了自己的各类看法。贺卫方从法律界应有人道主义关怀出发,提出对于一个24岁的孩子来说无期徒刑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报复。*认为,无论从一个法学专家的角度还是从普通民众的立场来说,对于此案的一个强烈感受就是“法律太过于苛严了”,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多关注的是许霆重审改判的命运;而对于我国大方面的法治、法律来说,更关注的是许霆重审改判背后的这种个案刑罚裁量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而可以说是关注到刑罚制度和法律适用本身的命运。在一审结束后,媒体的热情参与和强烈推动下,社会各界几乎发出了一致的声音,得出结论:法院量刑畸重,社会太不公平;重审后法院断案朝令夕改,变数太大,此法难以让社会大众信服;许霆及其父搬出的“当时的取钱是为了更好地替银行保管财务”之说法出来之后,论坛上又热了起来,大家表示“感到如同吃了苍蝇般”。
假如一审判决后案件没有媒体的高度曝光,当时的民怜不是那么强烈,法学专家没有不停地发表观点保持异议,官员们不再表达官场仁见,再审法院会不会改变案件结果,或者会不会让刑罚有如此之巨变?
人民群众的感觉能否成为案件办理的依据,是与许霆案相关的又一热点话题。对于许霆案件的审判结果,有人认为是顺从民意的正确结果,有人认为是对法律本身的严重亵渎。对于民众的意见我们不否认有正确性和可取处,但是,当非理性的民众蜂拥而上改变了法律的公正、变更了司法的中立性后,司法的脚跟在我们这个本身法治意识就欠缺的国度更是晃动,如此一来,恐怕不单是法律的悲哀。案件虽然已经了结,但广东省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温情的眼泪不知是不是流的恰当、流的可赞?
从案件不同阶段的社会解构来预见和解释定罪量刑结果,看起来是很糟糕的,因为它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则,是一种法律的歧视,是对法治的破坏,有损审判公正。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认为的那样:“许霆案法官在运用现有刑罚制度灵活纠偏时没有把握好合理的度,直接由无期大幅度地改为5年有期徒刑,是极不严肃的。如此一来,势必会加重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不信任。如果裁量刑罚,并非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以及司法规律,而仅是受舆论关注的程度大小来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的话,法律的尊严何存,这将不是法律的问题或者是民意的胜利,对于我国这走在正轨的法治社会建立是有极大害处的,而所谓代表民众的新闻媒体在此案所起到的作用,我们此处很难讲清。”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反思
许霆案媒体报道后引发的社会大讨论和各类人群的加入,将案件本身又推至舆论之巅,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在媒体的参与和推动下有良好发展的势头,如美国的米兰达案,我国之前发生的孙志刚案。许霆案是法治进程的一个契机,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还要从新闻的角度、法律与新闻相互关系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在探讨和研究中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使民主和法治建设步上新的台阶。
可以这样说,虽然许霆案已经过去几年,但是法律争议仍然存在,各方面还是有不同观点,但是能够肯定的是此案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经典案件,因为不仅涉及到简单的适用法的问题,还有法律与新闻二者如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这是我们法律人和新闻人都急需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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