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版)_公务员录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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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由于吴某正处于试用期,单位不能对其进行辞退,如果吴同志在单位未允许的情况下考了别地方的公务员,单位可以对其考察不合格,将其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根据这条规定,试用期要离开只能是取消录用资格。
试用期内当然能辞职。但是过了试用期就无法辞职了!!必须过最低服务期限5
年!!!!!!公务员法写的很清楚。如果单位不让你主动辞职的话,你可以故意犯错误,让单位辞退你(辞退和辞职不一样的哈)
最起码五年以内不会再想考公务员了...---------大哥你走关系进来的吧。最基本的公务员法和招考简章都不知道,你想考还考不成的。
招考简章写的很清楚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的时候审核是不会对你的身份进行查询的,但是如果你笔试通过了,就要进行资格审查,这时候才会查出来你是试用期的公务员。
即使你没有转正,也不会被录取,因为试用期的公务员是不允许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而转正后的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5年)也要在单位的允许下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满了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参加上一级的公务员考试
有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又考上别的公务员并成功走了的吗?
最佳答案
理论上说,是不行的,因为公务员有最低服务年限。但实际上,看个人操作。
我觉得,在职(包括试用期)公务员,如果想再次报考,应该事先知会领导,给领导一个理由,比如你家在别的地方,想离家近一些等等,或者直接说想有更好的发展,更高的追求,相信领导会理解的。但同时要向领导保证,不会影响到工作。
如果考上了,和领导好好沟通,做做工作,影响人一生的大事,相信领导会放人的。而只要现用人单位肯放人,你那边是自己考上的,接收是正常的,其他基本就没什么问题了。
我同期考上的一位,就在一年之内考了上级(上两级,且是外省)机关,成功走人。
试用期可以取消录用。这要求你跟领导协商好,写好申请。
取消录用的适用范围是试用期内,试用期满转正后才适用辞职或辞退。取消录用和辞职均不会影响今后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但被单位辞退后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取消录用后可以继续参加公务员考试,不影响录用!
公务员的试用期是一年,一年后试用期满才可以转正定级,真正把档案里的身份定为“干部”。这一年内只是公务员的见习级别。
一年期满,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考核,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考核制度和方式。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报告;
(二)考核(调查)材料;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交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报告,附上详细考核(调查)材料和《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二)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向用人单位下发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通知文件。
(三)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本人。对被取消录用资格人员,中止其与录用单位的一切关系,档案转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新招录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不可以调动?
[一]
问题
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还在试用期内时可不可以调到其它的行政单位?
这个简单的问题,我看应该是触到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个空白点,即对于试用期内的准公务员如何进行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管理与应用。
[二]
依据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予任职”。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予以任职”的手续反映在档案里的就是《公务员登记表》。
[三]
分析和结果
由此不难看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虽然填过了《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也没有依法履行的公共职务。
据此来看,试用期内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调动,因为行政机关之间的人员调动是对公务员而言的。
[四]
扩展问题
那么,报考录用公务员单位是不是就一定是登记公务员单位呢?这一点在现有的法规文件中,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也许有,但我没有查到。]个人认为,报考录用单位和登记单位应该是同一个单位,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单位招到需要的人才,也有利于留而用之;同时这也可以使得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慎重选择,以免浪费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也减少公务员招录的公共成本。
[五]
关于试用期
《公务员法教程》: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国外公务员法一般都有试用期的规定。如《美国文官法》规定:“对于非暂时性任用的人员,应选给以试用性的作用,试用期一年。有关业务机构应尽可能利用这个试用期确定每一个雇员的适应能力,如在此期间这个雇员未能表现出能够继续在联邦机构任职的能力,这个机构可以终止其工作。”《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般职务的录用和提升都有预备期,当其职员任职工作时间至少六个月而又取得良好成绩,方可转正。录用预备期事项及录用预备期需要超过六个有者由人事院规定。”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将试用期作为公务员录用的程序,而是作为对新录用人员的要求规定的,实际上是将试用作为录用程序的继续和延伸。试用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
更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