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山东公务员体检标准放宽_广东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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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粤人发〔2002〕245号
一、面试结束后,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二、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放宽 残疾人士也可报考
2005/03/
212005年3月17日,山东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2005年全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时,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录取时,不再以貌取人,肝病原携带者、残疾人均可报名。
据了解,以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有的对身高提出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等作出限制。而试行的“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只是提出,一些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另外,对乙肝问题,明确表述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邵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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