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初论_中国宪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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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

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

二、“宪政中国”的导出

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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