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文件_甘肃省卫生厅最新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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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1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和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0号)的精神,在总结评价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在去年白银、平凉市开展白血病、先心病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推行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等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以后结合基金收支、临床路径制定等情况,继续扩大重大疾病病种数。

(二)定点救治医院

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收治能力,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省级医院作为重大疾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以后随着各级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准入,逐步增加其定点救治的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范围(含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及相应的定点救治医院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3.患者须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4.患者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二)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因非规定的重大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1.依据卫生部临床路经诊断治疗方案及近年医药费用水平,确定各重大疾病病种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2.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

各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2。3.重大疾病患者付费。以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项目计费)为基数,重大疾病患者按30%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4.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5.特例。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支付。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证件不齐的重大疾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与年龄的证明),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身份与实际年龄,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执行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进行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两份《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3),签字、签科室公章后,交医院农合办。院农合办审核盖章(一份留存,一份在结算时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大疾病患者的①《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支付的费用。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省卫生厅确定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实际年龄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路经进行诊疗和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三)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按病种分别累计,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依法依规给予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五)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即:2011年7月30日前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联系人:蒋雪萍 0931-4818074 附件:

1.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2.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各病种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

3.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主题词:农村卫生 重大疾病 救治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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