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_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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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分析材料

一、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青岛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2

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国内原油处处长,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

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2名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总经理,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潍

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的管委会副主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追责8人: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

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

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晋济高速公路晋城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肇事车辆属于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从事运营活动。

(2)被追尾车辆属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

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山西省晋城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2)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企业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经营等问题。

(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4)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其他方面责任: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销售单位)、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追尾车辆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属于不合格产品。

(2)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肇事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委托检验报告。

(3)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达标的被追尾车辆出具了“允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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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41人):(1)刑事追责19人: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等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等9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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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长,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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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彻底地查处。

(4)广州工商局越秀区分局及光塔工商所日常监管缺失,有关人员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后,对其违法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取缔。

(5)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作为建业大厦属地监管单位,存在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完全。并长期收取建业大厦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纵容了非法出租经营行为。

(6)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办文职责不到位。光塔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8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了建业大厦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问题,建议采取联合行动封停大厦一切经营活动,区府办未跟进督促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也未呈报相关领导批处,导致隐患未得到及时制止查处。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火灾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41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11人):(1)刑事追责11人:

建业公司、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浓公司股东、建业大厦的安全(消防)责任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电工,信浓公司总经理、出纳、建业大厦物业经理,信浓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2名值班员、管理员,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负责

人,承租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的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管理仓库员工,信浓公司会计,信浓公司员工等11人分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行政处罚:

由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业公司等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广州市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信龙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由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信浓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1)刑事追责6人:

广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时任市调处办工作人员)、广州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前任副大队、消防民警、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所长、消防民警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越秀区光塔街道前任办事处主任,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办主要领导,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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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大队长,未督促大队片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光塔派出所所长,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未能严格落实建业大厦消防安全责任,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现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也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将建业大厦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书面报分局交防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被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负责光塔街消防工作民警,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对外出租经营的消防违法问题未依法查处,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给予其通报批评。

司法、工商、城管、信访综治、督查办等部门追责6人: 市司法局前任调解工作管理处处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利用职务之便为建业大厦违法出租搭建协调平台,致使建业大厦重新对外出租作仓储使用。其签发的协调会会议纪要,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区职能部门怠于履行消防违法的查处职责,致使消防隐患未从根本上整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光塔工商所所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对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出租建业大厦的违法经营问题不依法查处取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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