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_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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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组织

(一)组织实施。市局成立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考评领导小组。由王龙副局长任组长,法制处处长李哲任副组长,政治部、纪委、国保支队、巡警防暴支队、治安支队、刑警支队、警务督察室、消防支队、网监支队、信通处、监管处、信访处、户政处、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局、装财处、经侦支队为成员单位。由市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组负责执法规范化考评工作,履行执法规范化考评领导小组职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具体负责执法规范化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二)考评对象。执法规范化建设考评的对象为各县级公安机关、市局直属主要执法警种、部门(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巡警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局、经侦支队、消防支队、监管处、网监支队、户政处、信访处等单位)。

(三)考评时间。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考评每季度开展一次,对考评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对各县级公安机关、市局直属主要执法警种、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四)考评计分。执法规范化考评实行百分制,每个项目规定的分值减完为止,不计负分,加分分值累计可以超过规定的分值。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10分)

1、没有制定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或方案的,扣2分;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扣2分;没有召开全局性(或本部门、警种)会议专门部署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扣1分;组织召开全局性(或本部门、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的,每次会议加3分。

2、没有建立本级公安机关(或本部门、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网页或专栏的,扣1分。

3、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报送量全市排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5、1、0.5分,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1.5、1、0.5分。

4、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信息加0.5分;省厅采用的,每条信息加1分;被公安部采用的,每条信息加2分。

5、没有制定适用于本部门、警种、本地区的执法制度的,扣0.5分;制定执法制度但没有贯彻落实的,扣1分。

6、没有严格按照四级执法档案要求建立单位执法档案的,扣3分;没有建立民警执法档案的,扣2分;执法档案没有按规定填写、弄虚作假的,扣1分。

7、没有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扣1分;应追究有执法过错民警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扣2分。

8、没有按照《邢台市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每项扣2分。

(二)规范执法主体建设。(15 分)

9、没有按照《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培训考试实施方案》要求,对公安部《执法细则》、《执法规范》组织专题培训的,扣2分,应参训民警培训率低于90%的,扣1分。

10、没有制定并印发符合本警种、部门、本地区执法办案和执法管理工作特点的、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规范》的,扣2分。

13、参加省厅对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民警进行网上培训人数不足应参考人员100%的,扣2分;通过“网上考场”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人数不足应参考人员100%的,扣1分(以上两项依次每减少1个百分点,多扣0.2分)。执法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扣2分(依次每减少1个百分点,多扣0.5分)。

14、存在不具备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办案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15、没有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民警庭审旁听制度》的要求将旁听情况、体会及时总结并按《庭审旁听制度》的要求上报的,扣2分;上报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按要求每季度上报体会、总结3篇以上的,加1分。

(三)规范执法行为建设。(20分)

16、没有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推进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网上办理的,每起扣0.5分,没有对网上办案情况实行每月通报制度的,扣2分。

17、有关警种、部门没有制定110接处警规范、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范、交通违法现场处理规范、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规范的,每项扣2分。

18、窗口警种没有制定语言行为规范的,扣2分;制定了语言行为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没有有效投诉记录的,加1分。

19、有关警种、部门没有对治安案件、交通违法处理、留所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制定出台具体的执法裁量标准的,每项扣2分;制定了执法裁量标准但没有遵照执行的,每起扣1分。

20、承担接处警、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交通违法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处置任务的一线执法民警没有按要求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的,扣2分;处警时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扣2分;配备率到75%的,加1分,达到90%以上的加2分。

(四)规范执法场所建设。(10分)

21、接警室、候问室、讯问室、交警岗点以及看守所提审室等场所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率没有达到100%的,扣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多扣0.1分。

22、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室、办证大厅等窗口办证部门,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率没有达到100%的,扣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多扣0.1分

(五)规范执法管理建设。(20分)

23、没有制定《实时考评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的,扣1分;没有开展实时考评的,扣3分。

24、没有制定《个案考评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的,扣1分;没有开展个案考评的,扣3分。

25、没有针对易出执法问题的执法环节、警种部门和多次发生执法问题的县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考评的,扣2分。

26、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应该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没有审核的,扣2分;因审核、审批意见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将案件送审或者因超过规定时间未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批造成超期的,扣2分;没有按时报送法律审核月报表的,扣1分。

27、没有每半年向政工部门反馈每个警种、每名民警的执法考评结果的,扣2分。在对民警提拔任用时,没有征求法制部门对其执法能力的评价意见的,扣1分。

28、没有将警种、部门、本地区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公布在相关网页上的,每缺一项扣1分。

29、没有建立执法回访制度的,扣3分;在回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如伪造当事人回访意见书、虚构联系人等),每起扣1分;回访满意率低于60%的,扣2分;回访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加2分。

30、没有构建执法执纪预警机制的,扣3分;建立机制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报预警警情的,扣2分。

(六)示范典型建设。(10分)

31、创建执法示范单位,被市局命名为全市执法示范单位的,每增加一个加1分;被省厅命名为全省执法示范单位的,每增加一个加2分;被全国命名为执法示范单位的,每增加一个加5分;培树执法标兵,被省厅命名为全省执法标兵的每增加一个加1分。

32、执法工作发生问题,被市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条)扣1分;被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条)扣2分;中央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条)扣5分(同一事件分别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报道,按中央级媒体扣分);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媒体炒作形成舆论热点的扣10分。

(七)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15分)

33、没有举办调解工作战法培训班的,扣1分。依法可调解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没有达到85%目标的,扣4分;调解结案率达到9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4、基层派出所、交警大队没有建立专门调解室的,扣2分。没有配备专职调解员的,扣1分。没有制定调解考核标准的,扣1分。

35、调解工作中没有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工作规范(试行)》《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暂行办法》和《关于行政复议听证、调解及和解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的,扣2分。

36、没有精选调解成功案例,总结、提炼调解战法的,扣2分;及时总结上报调解战法并被市局采纳的,加2分;被省厅采纳的,加3分。

37、没有按时报送调解工作月报表或季报表的,扣1分。

三、考评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市局对所属主要执法警种、部门和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考评实际得分进行排名并予以通报,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或有重大、突出执法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错责任。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考评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90分的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执法规范化考评结果与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示范单位培养创建工作挂钩,申报全国或省级执法示范单位的县级公安机关必须是执法规范化考评结果优秀单位。

(二)建立完善考评结果分析制度。对执法规范化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市局和各县级公安机关要责成有关单位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全程跟踪、检查、督导,抓好落实;对执法规范化考评中发现的典型单位及其先进事迹,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四、施 行

本办法由市局执法规范化推进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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