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方案_名师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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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评选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全县人才工作实施,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县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苍发〔2013〕19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苍办发〔2013〕3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山名师是在我县乃至县外有较高声望,能在学校重要教学岗位上担任教学任务,并起到指导、示范作用的著名教师。苍山名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三条 苍山名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和修养,近三年不得受刑事处分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有扎根一线、爱岗敬业、团结合作、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二)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对所教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具有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实施素质教育及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学质量在本学科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全县教师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三)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近三年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并仍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任课(教干课时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1/2)。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带动一批本学科教师成为优秀骨干教师。
(五)有较高的教学、教研及教育科研水平,教学成绩优异,在教研及科研领域有突出成绩,近三年教学成绩位次居学校全体任课教师的前30%,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或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表彰的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2、在县级及以上优质课评选活动或基本功比赛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举办过公开课、观摹课、示范课。
3、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奖。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如期结题,或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教育教学专著(合著须撰写1/2以上内容)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市级及以上论文。
5、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统一举办的奥林匹克竞赛或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实验大赛等并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条 苍山名师的选拔
(一)苍山名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苍山名师选拔的范围为我县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及学前教育在职在编一线教师。
(三)苍山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苍山名师任期满后,可继续申报参加下一届的苍山名师评选。新一届苍山名师一经产生,前一届名师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
(四)苍山名师每届评选380人。其中高中学段(含职教)评选60人、初中学段评选150人、小学学段(含幼教、特教)评选170人。
第五条 苍山名师的认定
(一)苍山名师评审认定,主要内容是资格审查、职业道德、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发挥等。
(二)苍山名师评审认定工作在县教体局、人社局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在苍山教体局、人社局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公布名单,并颁发苍山名师证书。
(三)苍山名师在本县范围内调动,如果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原认定学段学科不一致,应及时报县教体局备案,须经县教体局重新认定。
第三章 培养
第六条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名师培养的总体规划,负责县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荐名师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培训。
第七条 苍山名师应认真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要通过自主学习与研究,努力使自己的理论、学科和人文等素养得到显著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研究能力显著增强,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成为在县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型、专家型教师。
第八条 苍山名师任职学校,要加强对名师的培养,为名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和保障。要积极建立名师学习共同体,成立名师个人工作室,努力为名师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积极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
第九条 县教体局要加强名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采取资格认定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保持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苍山名师每学期举行校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不少于2节,每三年至少参加2次县级及以上的教学评比活动,并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在专业发展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苍山名师应强化自身学习与研究,加强理论学习,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端正教学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水平。第十三条 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在县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第十四条 在指导、示范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3名以上教师,帮助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教育科研能力。在校内参与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 在承担各项对外交流、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对外交流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积极承担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其它教研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成立苍山名师评选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苍山名师的评选、日常业务指导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苍山名师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制度。
(一)苍山名师评选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苍山名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名师评选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校骨干教师的名师化培养及本校苍山名师的过程化监督、考核与日常管理。
(二)县教体局负责对苍山名师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县教体局、人社局参照选拔条件制定并印发《考核细则》,作为考核依据。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县教体局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苍山名师总数的30%。
(四)考核于年度末进行,每年寒假前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苍山名师信息库,健全考核档案,收集、管理、记录苍山名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要配合教体局做好每学期本校苍山名师的履职情况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苍山名师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苍山名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苍山名师资格,收回名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因取消资格造成的缺额,本届任期内不再递补。
(一)在评选名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不履行名师职责,年度考核2次不合格者。
(三)教师业务水平考试达不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四)调出教育系统或脱离教育教学一线岗位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师德造成较大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条 苍山名师是苍山县设立的中小学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名师工作津贴制度。苍山名师在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年度工作津贴。苍山名师工作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150元,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当年年中和年度末集中发放。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第二十二条 苍山名师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7天的,扣发全年工作津贴;凡当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全年工作津贴,不参加工作考核的不发放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为苍山名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苍山名师在申报各类课题研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在承担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在培训进修、外出教育考察交流或参加各种教学评比时,所在学校要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及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教体局有关科室和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宣传推广苍山名师的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鼓励并支持苍山名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五条 该办法由苍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第一批苍山名师推荐人选评选赋分办法
附件:
第一批苍山名师推荐人选评选赋分办法
一、师德师风(15分)
1.学校全体教职工师德民主评议赋12分。
2.近3年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至少1年优秀的赋3分;3年全部是合格的赋2分;有1年考核不定等次、其余2年为合格的赋1分。
以上两项累加赋分。
二、荣誉称号(15分)1.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国家、省、市、县级分别赋8、6、5、2分。
2.各级教研部门评选的教学能手,省、市、县级分别赋12、8、6分,教学新秀省、市、县级分别赋6、4、2分。
3.各级教研部门评选的优秀教研员、教研组长,国家、省、市、县级分别赋5、4、3、1分。
4.各级教科研部门评选的教育科研先进个人(包括教科研先进工作者、教科研能手、教科研骨干教师、科研型校长),国家、省、市、县级分别赋5、4、3、1分。
以上荣誉同类取一个最高级次赋分,各项累加满15分止。
三、教学成绩(25分)1.近3年教学质量(1)小学、初中学段
由学校依据申报教师近3年的教育教学成绩进行赋分。位居本单位申报教师总数前30%的赋15分,后30%的赋9分,中间40%的赋12分。
(2)高中学段 各考试学科按照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12日六个学期期末考试(高三以第一学期的期中考试、第二学期的一轮验收考试为准)综合成绩进行排名,位居同学科全校前10%赋15分;前11%—20%赋12分;前21%—30%赋9分。
2.市、县级优秀教学(成绩)奖分别赋5、2分,可累加赋分,该项最多赋10分。
3.初、高中学段考查学科教师按比例单独评选,其教学成绩按该项第2条赋分。
四、教学能力(30分)1.教师业务水平考试(1)高、初中学段
教师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位居同学科全县前10%赋8分;11%—20%赋7分;21%—30%赋6分;31%—40%赋5分;41%之后的赋3分。该项根据近两年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分别赋分,取两年累计分。免试人员按第二档赋分。
(2)小学学段
对所有入围教师采取专题考试的形式进行评价,赋分标准同上。
2.由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10、8、6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8、6、4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6、4、2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2、1分。公开课按相应级别的优质课评比一等奖赋分。非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按同等次折半赋分。基本功比赛(教学技能展评)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6、4、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2、1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1、0.5分。该项取一个最高级次赋分。
3.参加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课件、教学设计评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3、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3、2、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2、1、0.5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1、0.5分。该项取一个最高级次赋分。
以上3项累加赋分,满30分止。
五、指导培养(5分)
1.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统一举办的奥林匹克竞赛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实验大赛等并获辅导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赋5、4、3分,省级一、二、三等奖赋4、3、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3、2、1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2、1分。
2.学生参加教育体育部门组织的运动会、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等技能演艺比赛,获省级单项前6名、市、县级前3名的训练或辅导教师(限1人)分别赋4、2、1分。
3.各级教研员指导本学科教师参加由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选活动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5、4、3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3、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3、2、1分;乡镇教研员辅导教师获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1、0.5分。公开课按相应级别的一等奖赋分。非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按同等次折半赋分。由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教学案例、课件)评选按同等次优质课折半赋分。
以上3项取一个最高级次赋分。
六、论文和论著(5分)1.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并与所教学科相关的专著,主编、副主编、承担具体章节的作者分别赋5、4、3分。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各种正式出版资料,主编、副主编、作者分别赋4、2、1分。
2.在正式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国家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分别赋4、2分。市级以上、县级典型发言分别赋2、1分。
论文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教育期刊或教育报刊正式发表,增刊、副刊、专集、以书代刊的论文集以及综合类报刊、大学校报校刊发表的不予赋分。
在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学设计、习题试题或低于2000字的随笔等,按论文折半赋分;在非教育刊物上印刷的教学设计、习题试题等不予赋分。
3.参加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3、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3、2、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2、1、0.5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1、0.5分。论文获奖证书国家级由学科专业委员会授予,省市县级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授予,其他单位授予的一律不予赋分。
以上3项取一个最高级次赋分。
七、教科研成果(5分)1.科研成果推介,课题组主持人省、市、县级分别赋5、4、3分。
2.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科研成果奖的课题主持人,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3、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赋3、2、1分;县级一、二等奖分别赋2分、1分。
3.课题结题的主持人,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教科研成果必须由教科研部门评审认定,非教育科研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无效。论文类虽标明教科研成果,也按同级别论文赋分。课题组前两位成员折半赋分。
同一课题按最高级次赋分,不同课题累计不超过5分。
以上所有荣誉、奖项、成果限2005年8月31日——2013年9月1日期间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