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处理措施_防瓦斯超限及处理措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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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⑴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由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长指定人员,按照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

⑵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之间,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内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 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通风科长、通风区(队长)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科长现场监督检查。

⑶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通风科必须制定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查。

⑷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的巷道内瓦斯、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内瓦斯、排放与已采区、老空区和火区相联通的巷道内的瓦斯时,由矿制定排放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排放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矿上协助;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查。

三、安全措施

1、瓦斯排放顺序为:按照由近及远得顺序进行排放

2、瓦斯超限情况下

(1)在工作面巷口排出的瓦斯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点调整到瓦斯浓度为1.5%。

(2)在工作面巷口切断风筒,利用错位法控制排风量逐节进行排放,确保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

(3)停电人由各队组当班机电工负责切断各自工作面的电器设备电源,警戒人由各队组当班小队长负责设置警戒,瓦斯排放由本区瓦检员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机电科长必须指定专人在所属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设置警示牌,并派人看管。

(4)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进行排放。

(5)排放时,要求逐步增加另一端风筒出口风量至最大,增加风量时,必须保证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始终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待风量增加到最大时,经10分钟后方可延长下一节风筒向内排放,依此循环前进,直至工作面迎头。

(6)排放完后,经检查证实,独头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后方可恢复工作面正常通风。

(7)恢复正常通风后,队组机电维护工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的所有电气设备,待确认无失爆时,方可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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