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执法典型案例_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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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石油化工生产普遍存在的工艺复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社会影响也极大。在建设生产各个环节中,项目的建设质量是基础,直接关系到了化工项目的顺利投产和运行安全。如果前期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会给后续的生产埋下重大隐患。所以只有做好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执法工作,以执法促质量,以质量保安全,是才能切实保障石化项目安全投产运行乃至自治区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内蒙古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内蒙古石化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执法单位,负责开展全区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执法工作。本文结合一线执法工作,归纳出一些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聊作总结,以示警醒。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案件是在开展执法工作成立以来碰到最多的行政案件,大都是因为建设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了解,守法意识淡薄,出现边开工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不办理某些手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石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执法人员针对此类案件认真按照程序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合法的裁量理由对违法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手段的介入,很多已开工未申报工程质量监督的企业均积极进行监督申报。此类案件也提醒着执法人员在平常的工作中更应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懂法、守法,把好石油化工项目质量关。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案、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行政处罚案件是典型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与施工单位违法承揽工程的案件。工程发包权是建设单位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建设单位切实用好这一权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这类案件中建设单位未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给工程留下隐患,扰乱了市场秩序。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降低了此类违法行为对该工程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在石化工程质量执法工作不断的开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过监督巡查和执法检查而被发现。其中典型的案例有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这类案件的主要表现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图施工,有的偷工减料,有的更改装置,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此类案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在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这一类案件当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检验,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虽已经对上述规范中涉及的部位进行了检验,但是其承担检验的实验室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且没有经过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根据法律释义,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无效报告。施工单位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送至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此外,在工程施工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执法人员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等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这类案件的查处证明了这一措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四、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案。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有些监理单位为了额外利益,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此类案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通过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一定程度上对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进行了有效监督,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市场的规范运行。
五、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案。
在此类案件当中,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均为非工程所在地的检测机构,且在非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已经进行了备案以及在外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计量认证,但是这些检测单位在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承担检测业务时并没有向工程所在地即自治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和计量认证,超出了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此类案件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考虑到被处罚对象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同时,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违法单位从轻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防止了检测机构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维持了市场秩序,保证了工程质量。
为加强对石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各政府管理部门应按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预防及打击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